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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82”杀人案凶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时间:2009-02-18 10:1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新华网武汉2月17日电(记者廖君)记者从湖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荆门中院一审判处残杀6名村民的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张金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8月2日上午,湖北京山县罗店镇徐杨村发生一起特大命案,徐杨村7组村民43岁的张金富在本村行凶杀人,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他手持冲担、镰刀等农具出门。先是遇上本组60多岁的张国良兄弟,将两人杀死;他行至本组57岁的张运先家门附近时,又将张运先夫妇及其80多岁的母亲砍倒;接着,他又杀害了7岁的男孩张天天,男孩母亲许立珍上前施救时,被其用冲担刺伤。随后,张金富被赶来的村民和派出所民警制服。     

    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金富患精神分裂症,属部分(限定)责任能力。法院审理认为,张金富致6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虽然他是限制责任能力人,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手段和情节,遂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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