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匡增武涉嫌抢劫案将二审开庭。
6年前,他被以抢劫罪名(首犯)押上法庭,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之后,最后却发现,公安机关把发案日期弄错了,发案当天他因故被拘留在拘留所,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匡增武恨透了因为跟计生干部发生冲突而导致的那次拘留,6年之后,已经步入而立之年的他却异常感激拘留所的那些日子。因为,如果不是那次拘留,后来他莫名卷进去的抢劫罪名,恐怕一辈子也无法洗脱。
6年前,他26岁,湖南祁东县太和堂镇黄泥桥村人。2002年,对于出生于1976年的匡增武来说非常不顺,他连续3次卷入治安和刑事案件之中。那一年,他原本在广东打工,却因故离职回家。
他的嫂子因为涉嫌超生,2002年3月31日晚上被当地计生干部强制带走。他连忙赶到镇政府,与干部发生冲突,被当地派出所抓住,第二天宣布拘留,一直到4月9日才从拘留所回家。
2002年4月10日,他回到家后到家附近一个砖厂跟朋友喝酒、打牌,晚上再一起看电视。因为缺了两颗牙齿,当地人叫他“缺牙巴”。而这个外号给他带来了噩运。
2002年8月25日上午,他到另一个镇去赶集。下车不久,一辆警车突然停在他面前,车上冲下的几个人不由分说把他架上了车。抓他的是祁东县步云桥镇派出所的民警,原因是步云桥镇两个村民因为宅基地发生纠纷导致伤害案。当年的3月和5月,一方当事人请人殴打另一方,致人轻伤,而参与者中有一人外号叫“缺牙巴”。警方认定就是他。
匡增武的说法是,3月底他有一次去步云桥镇赶集,到一个同学家中玩,在街上观看了打架的情况,但是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打架,他根本不认识那些被处罚的人和当事人。
可是第二天他被送到拘留所,下午又被送进看守所。第二次来提审他的人又变成了他家所在地的太和堂镇派出所民警,说他涉及一起抢劫案。
太和堂镇与邵阳县交界,经过当地的邵阳运煤车特别多。根据当地警方的说法,2002年4月10日晚,邵阳县车主吴收莲晚上送煤去祁东,8时许在太和堂镇被一群人抢去一对金戒指、一对金耳环和一台手机。这次抢劫还没结束,另一台已经送煤返回的邵阳车也到了,车主黎明也被抢走1600元货款和一台手机。
祁东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具体由太和堂镇派出所负责。此后又发生多起抢劫案。在经过4个多月的侦查后,几名罪犯被抓获。这些人供出的“匪首”,外号就叫“缺牙巴”,名叫匡增武。就这样,当匡增武被步云桥派出所拘留后,太和堂镇派出所也正在找他。
拘留所里策划抢劫?
匡增武不知道到底是怎么回事,就这样遭到了办案民警的“特殊照顾”。
匡说,那几天他几乎精神崩溃,只好跟民警说他不知道怎么回事,要他们自己问,写好材料他签字。之后他稀里糊涂地在材料上签了字。他说自己没看具体内容,“那时候不懂法,只想早点出去”。
在材料上签字的第二天,办案民警带着他到了邵阳县。匡增武以为这下可以还他清白了,受害者总不会连凶手都不认识。但来的几个被抢者,看了他后没有反应。
后来警方出示的材料说,他们带了7个人去辨认,受害人指认了匡增武。几年之后,受害人证实了这一说法,并称不认识匡增武。不过当时他们也无法肯定他到底参加没参加抢劫。检察院干警找他复核时,他一再否认参与了抢劫。但是因为这时大家都没有意识到发案时间的漏洞,并未引起检方的重视。
案件很快进入审判程序。
匡增武的父亲匡代耘听到儿子被抓的消息时,正在广东做点小生意。那时他得知儿子被抓的原因就是打架。对此他没太在意,心想如果真打架了,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到了2002年10月,一个邻居告诉他,匡增武是因为抢劫被抓,而且是主谋,当地县里的《祁东报》发了一个整版的报道,标题为《省道上的较量》。
这个报道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详细报道了此案案发到侦破的过程,在最后一段写到了匡增武,说他是一个“三进宫”的主儿,组织了七八个人进行抢劫。
匡代耘被震住了。
不过,文章最后一部分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怀疑。这句话说:“4月6日晚上,他(指匡增武)在世纪网吧里对王建明等5人说:‘手头缺钱花,大家跟我去干一桩大买卖,搞邵阳运煤车的钱怎么样?’”
他突然想起,好像那段时间儿子被拘留了,人在拘留所,怎么会去抢劫?他赶快找到村里的计生专干,确定他儿子4月1日到4月9日都在拘留所。
匡代耘赶快去找在祁东县城的一个叔叔匡栋、一个离休干部,一起去找律师。但是律师费要1700元,匡家很穷,拿不出这笔钱。
匡栋思考了一会儿说,律师就不请了,案子他们判不下。他的看法是:4月9日是自己去拘留所接匡增武出来,并帮他交了伙食费的,当天晚上匡增武还住在他家,4月10日才回到太和堂镇,因此4月6日预谋抢劫是肯定不存在的事情。
其他被告人不认识“主犯”
正是基于这一想法,匡增武在没有代理人的情况下经历了一审。虽然在法庭上一直否认参与抢劫,但祁东县法院一审还是判决他构成抢劫罪(6年有期徒刑)和寻衅滋事罪(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判决书称,被告人匡增武在本案侦查阶段对自己纠集他人进行抢劫作案的犯罪事实曾供认不讳,同案犯王建民等人均指认匡增武不但参加抢劫,而且起了主要作用。原本期待法院还他清白的希望破灭了,匡增武非常失望,心里很不服气,在宣判后的第二天就上诉。
第一次开庭,匡代耘并没有收到通知,还是另一位犯罪嫌疑人的岳父(隔壁村人)告诉他的。他赶过去,但被禁止进入法庭,直到庭审结束,他才远远地看到儿子被押进囚车。接到判决书后,他和叔叔匡栋一起赶到衡阳市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法官问他请不请律师,他说没钱,请不起。法官提议说,那你们两个就当他的代理人嘛。他们一想也对,就同意了。
二审还是在祁东县法院进行。开庭当天早上,中院法官打电话通知匡栋,匡栋连忙打电话告诉匡代耘。等到他们进入法庭时,庭审已经开始。
庭审发问阶段,匡代耘又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起4个被告,匡增武说不认识他们3人,而另外3人中的2人说不认识匡增武,一人说认识,但是是在发案当天晚上才认识的。一份祁东法院出示的庭审记录证实了这一点。
这一现象引起了匡代耘的注意:匡增武与其他被告人在案发前并不认识,怎么会一起去抢劫?但衡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匡增武崩溃,心里很绝望。“当时想,认命算了,到监狱里好好表现,争取早点出去。”
二审宣判后匡代耘去看儿子,他确信儿子是被冤枉的。他对儿子说,就是拆屋卖瓦、砸锅卖铁,也一定要帮他恢复清白。之后,匡增武被关押到衡州监狱服刑。
还儿子的清白
虽然儿子进了监狱,但是匡代耘并没有放弃。2003年10月上旬,他决定去找受害人了解情况。通过太和塘镇一些运煤司机,他了解到了两名受害车主的地址。
到了邵阳县,他先去找受害人吴收莲,但她因故不在家,已经去了广东。他丈夫要他去找另一名受害人黎明。匡代耘找到黎家,见到了黎明的父亲黎三元。
匡留了个心眼,说自己是祁东县司法局的干部,想了解黎明被抢案的一些情况。他随口问案发是哪一天,结果黎三元说是4月7日。匡代耘大吃一惊,以为他记错了。黎三元连忙解释,他有账本记载的。
黎三元翻出了那本账本,匡代耘发现4月7日那天记载的是送煤一车,一共1850元,欠350元。而在下面一行,则清楚地写着:“晚上9点半被抢走1600元,手机一台,驾驶证一本”。
而在10号那天,记载的却是:“下雨。”
匡代耘问记载“下雨”是什么意思,黎三元回答说就是下雨,没有出车。
听到这里,匡代耘说自己的心都要跳出来了:发案时间是4月7日,那个时候匡增武还在拘留所,这就意味着他根本就没有作案时间。
他怕弄错了,又进一步了解情况。黎三元解释说,日记是他妻子记的,记账有两个原因,一是跟他儿子结算工资(他的车,儿子帮忙开),二是有些煤送出去后没收到账,要记下来。
他连忙让黎三元出了个发案时间是4月7日的证明,然后跑到衡阳拿给中级法院的法官看。法官没有表态。
2003年10月中旬,匡代耘和他的叔父匡栋再次去了黎家,将账本复印了回来。
之后,他们想到自己取证不具权威,又回到祁东聘请一位律师再次去了邵阳县黎家,律师做了询问笔录。这次见到了受害人黎明。黎明告诉他们,当天他收了1500元货款,身上带了100元,正好被抢了1600元。黎明还说了当时辨认疑犯时只见了一个人。
律师又找到受害人吴收莲家,仍然没有见到她,她家也没有记录,不过提供了买煤老板的地址。
回到祁东后,匡代耘和律师又先后找到黎明和吴收莲卖煤的买主。
两个买主都记了账,日期都是4月7日,他们记账的金额跟卖主描述的完全吻合。其中黎明的买主记录的是:“付司机1500元,下欠350元”。为了让证据进一步有效,匡代耘在律师的建议下请了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先后去了4个地方,对证据进行公证。
衡阳人大监督调查
有了这样的铁证,匡代耘认为翻案是毫无问题了。
2003年10月26日,他代儿子上交了刑事申诉书,提交了相关证据,指出案发时间实为2002年4月7日,非4月10日,而4月7日匡增武在拘留所,完全没有作案时间,因此不可能在外抢劫。
然而,衡阳市中级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诉。法院认为受害人报案时说是4月10日被抢劫,虽然现在出具了证词证明4月7日是发案时间,但该证词未能说明其为什么当时向公安机关陈述是4月10日晚发案的合理解释,因此该证词不予采信。
匡代耘说当时就像被一盆冷水当头浇下。之后他到湖南省人大、湖南省高院上访。
省人大要他找衡阳市人大内司委。衡阳市人大内司委在认真看了他们的证据后,决定调卷审查。内司委主任杜建章亲自带人到监狱会见了匡增武。同时,他们委派祁东人大内司委到证据地点复查。复查的结果是,匡代耘采集的证据是可信的。
一位知情的人大代表介绍说,在此案的纠正过程中,他非常欣赏衡阳市和祁东县公安局勇于认错的勇气,衡阳市人大内司委决定将此案交办给衡阳市公、检、法。交办之前,他们通知祁东公安局自查。
2005年11月,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到祁东视察,祁东县公安局长向三级人大代表汇报了此案,共三个要点:一是抢劫案确实发生,二是发案时间确实为2002年4月7日,三是匡增武在此阶段不具备作案时间,建议法院再审。对此案他表示道歉。
对于发案时间弄错的原因,一种说法是派出所将原始报案材料弄丢了,凭记忆认为是4月10日,而被害人因为事隔几个月,也没有注意到时间的差错问题。
当时的衡阳中级法院负责人也在场,竟然当场批评祁东公安局长不该承认此案是错误的。
后来,衡阳市公安局再次派员调查,结果与祁东公安局一致。
2005年11月27日,衡阳市人大正式将此案向衡阳市公、检、法三个单位交办。可纠错工作并没有顺利进行。
直到2006年12月,在衡阳市人大会议上,衡阳市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第一次没有被通过,而衡山代表团又提出了要尽快纠正匡增武案的议案。在这种情况下,纠错程序才真正启动。
2007年3月27日,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对匡增武抢劫案再审的决定。
洗脱罪名
在监狱里服刑的匡增武听到这个消息,非常激动,但是又非常怕这个希望成为空想。
2007年中秋节前一段时间,他父亲打电话告诉他很快就要出狱了,高兴的他开始蓄起头发。但是到了父亲约定的出狱那天,还是没有动静,灰心的他又将头发剃掉,决心将刑期服完。第二天,他打电话给他父亲,要他带点生活费来。
匡代耘回复儿子,“明天我就来接你,还要什么钱啊!”
2007年9月27日,匡代耘被释放。到这个时候,他已经失去自由5年1个月又两天。
走出高墙,匡增武像一个小孩刚到大城市一样到处张望,贪婪地看着高墙外的一切。回到家中,屋前屋后的每一个角落他都跑去看,家里种的菜,田里的稻谷,他都觉得是那么的亲切。
26岁失去自由,31岁出来,匡增武说他最宝贵的5年已经失去了,他的人生也被改变了。
人虽然已经获得了自由,但再审却迟迟没有动静。
一直到一年之后,祁东县法院才开始再审。
2008年11月27日,在衡阳市人大交办整整3年之后,祁东县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定匡增武被指控的抢劫罪名不成立,判决他犯寻衅滋事罪,执行6个月有期徒刑。
追究枉法者的责任
然而,对此匡增武并不满意,他再次提起了上诉。
为匡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谢昉介绍说,此再审判决仍存在3个问题:一是判决书说“本次抢劫案的发案时间究竟是2002年4月7日还是10日,事实不清”,法院如果连发案时间都不能确认,那将是个历史笑话;二是没有直接宣判匡增武没有抢劫罪,而是说“疑罪从无”;三是匡增武的寻衅滋事罪的判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罗秋林说在适当的时候将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衡阳市人大常委李康杏认为,此案经过公检法这么多环节,却仍然搞错,说明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确实存在马虎和草率。不过,这个案件能得以纠正,说明监督还是有效的。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个错案之所以拖这么久,可能与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有关。有些过于严厉的错案追究制度本意是督促不发生或尽量减少错案,但因为一个案件会牵连到一个单位,比如办成一个错案可能就会一票否决整个单位的成绩,因此错案一旦发生,责任单位为了不让整体受损,反而缺乏纠错的动力,这时严厉的处罚措施反倒变成阻力。
他认为,错案追究的评价体系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