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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杀死丈夫分尸被判死缓
时间:2008-12-30 18:13 来源: 点击:

  昨天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岑喜华承认杀夫分尸被判无罪”一案的重审已经有了判决结果,证据还是原来的证据,但是法院认为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勘察结果与岑喜华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岑喜华也由原来的无罪改判成了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岑喜华的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着互相矛盾的地方,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重审:

  同样的证据 不同的结果

  20份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鉴定结论、勘察笔录、被告人供述。昨天,记者从岑喜华一案的重审判决书中看到,证据与原来一审的证据相差无几,不过法院的判决却有了非常大的变化。

  法院认定,被告人岑喜华与被害人梁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因为梁某经常外出喝酒夜归等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05年8月1日凌晨5时许,岑喜华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英东二街五巷的住宅内,与外出喝酒夜归的梁某又因琐事发生争执,岑推开梁致其倒地昏迷。岑喜华当日早上待家人外出后将保姆支使出去,用刀将梁某进行分尸,并将尸体放入胶桶内,随即清理现场血迹。岑喜华将尸体及作案工具等抛弃后逃匿,于2006年1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是基于岑喜华对梁某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以及作案后分尸、清理现场、犯罪后逃匿情况等的供述稳定一致,并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首先是梁某的姐姐、父亲,以及岑喜华的姐姐、妹妹、妹夫,看更、小区保安、保姆等证人证言,所提到的凌晨岑夫妻争吵、岑提行李箱下楼、岑清理现场等与岑的供述均一致;

  其次,证人证言谈到了岑的案发起因,这也可以证实岑的杀人动机;

  其三,警方的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有多处检测呈蓝色荧光反应,并且还有遗留血迹,这些与岑喜华所供述的分尸过程完全一致。

  判决:

  不是误伤 是故意杀人

  岑喜华虽然也一直承认丈夫是她杀的,但是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并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喜华所供述的梁某头部撞到沙发扶手后血液喷溅的供述是虚假的。虽然岑喜华已对尸体进行处理,无法确定梁某的死因,但即使当时的情况如岑喜华所述,岑也应对梁某负有救助的义务,在保姆及其妹敲门询问后,岑并没有叫她们帮忙救人,而是决定“让他死掉算了”,最终导致梁某死亡。随后,岑还能通过分尸、抛尸等极端手段处理梁某尸体,以掩盖其罪行。如此看来,足以认定岑有放任梁某死亡的主观故意,并实际造成梁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由于岑喜华的极端行为,致梁某的尸骨至今仍无法找到,其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案件由家庭纠纷引起,且梁某的死因无法查明,因此在量刑时留有余地。据此,佛山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岑喜华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岑赔偿梁某的父母经济损失近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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