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参加有奖活动未获答复向农业局索赔
时间:2008-11-19 18:06 来源: 点击:次
原告:不忍政府失信于民
杨明伟是肇庆一名中学教师。2006年10月12日,肇庆市农业局与肇庆市柑桔协会(筹)联合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信息:《关于征集肇庆市柑桔商标注册和广告语的公告》,公告称“投稿截止时间是2006年11月15日,其中广告语设入围奖3名,奖金各1000元,最终被采用作品加奖2000元”。
据杨明伟称,当时他撰写了一份广告语“肇庆柑桔名果花,清甜爽口送礼佳”的作品,并将该作品在截稿前送到该市农业局办公室。但是,该征集活动一直没有下文。致电该市农业局被告知,该活动因经费没到位而取消了。从2007年8月13日起,杨明伟多次到市农业局交涉,但没结果,于是将肇庆市农业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广州多家媒体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费1000元及精神损失费8999元。
杨明伟认为,肇庆市农业局的行为违背了其当初承诺,实际上造成了他的损害。他说:“我打官司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不能容忍政府部门经常失信于民。”
被告:双方没签任何合同
被告方肇庆市农业局则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农业局也没有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的作品,不存在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关系。公告最后一段还声明,“此征集注册商标和广告语活动解释权属肇庆市农业局”。而且经初步阅读,发现所有来稿水平不理想,远未达到采用的条件,所以没采用。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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