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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4万元存款被冒领 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时间:2008-10-11 18:36 来源: 点击:

  因2.4万元的存款被人冒领,储户王玲把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社告上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社担责七成,即赔偿王玲1.68万元及利息。

  ●本期特邀律师:

  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深律师

  ●擅长业务:

  金融、房地产法律咨询

  事发:2.4万元存款被人冒领

  2003年初,驻马店市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社银顺分社,储户王玲领着自己的弟媳柴某来取自己的4万元定期存款。王玲把钱转为活期存款后,就把存单交给了柴某。随后王玲还向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经办人魏华介绍了柴某的身份,并嘱咐魏华此笔存款以后由柴某凭单支取。

  2003年5月11日,柴某持存单以王玲的名义由魏华经办支取了1.6万元,存款余额变为2.4万元。

  2003年7月1日上午9时许,一个自称王文娣的年轻女子持王玲的存单要求支取剩下的2.4万元。经办人魏华不认识取款人,就询问其身份。该女子说,是王玲让她来取的,魏华遂为她办理了取款手续。

  该女子取完钱后匆忙离开。当时,魏华与另一名工作人员黑太静感觉事情有些蹊跷,就急忙跑出营业室寻找,但已不见该女子踪影。魏华又赶忙与王玲联系,王玲询问柴某后,才得知柴某也不知存单何时已丢失。当日中午,魏华、王玲、柴某一同赶到正阳县公安局报案。因信用社营业厅未安装监控设施,警方的侦破工作陷入僵局。

  进展:讨要赔偿一波三折

  眼看案子破不了,王玲便找信用社理论。王玲认为,经办人魏华明知取款人不是柴某,却为陌生人办理取款手续,应当赔偿她的损失。信用社则认为活期存款是凭单支取的,信用社没有过错;再说王玲未给存单设密码,存款被人轻易冒领只能怨自己。王玲心里没底儿,便又找弟媳柴某理论。可柴某经济困难,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无奈,王玲决定与信用社对簿公堂。

  2003年9月,王玲一纸诉状将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责令被告返还其存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诉讼中王玲又追加魏华等人为共同被告。由于诉讼主体混乱、案由不明,王玲在没有胜算把握的情况下,不得已于2003年12月撤回了起诉。

  2005年7月,王玲第二次把正阳县正大农村信用社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24000元及利息。

  判决:信用社担责七成

  2006年9月,正阳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信用社赔偿王玲存款损失的30%,即7200元。信用社不服此判决,提出了上诉。2006年12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7年5月23日,正阳县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该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信用社赔偿王玲存款损失的70%,即16800元及利息。信用社再次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信用社存在3点明显过错

  针对此案,记者昨日采访了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双喜律师。他说,此案的关键问题是,针对存款被冒领信用社有无过错、如何理解凭单支取。

  刘律师分析说,本案中信用社在为取款人“王文娣”办理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三点明显过错:1.明知取款人不是户主及其指定的代办人柴某,却为其办理取款业务;2.违反金融法规规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未让取款人填写取款凭条,未按规定审查、登记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3.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营业厅安装监控设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信用社应基于其过错对储户王玲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凭单支取与银行履行其他义务并不冲突,比如:非户主取款应由代理人同时填写户主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号码;有密码的应正确输入密码;单次取款满5万元的,应要求取款人出示身份证等。

  本案中,信用社曲解了凭单支取的含义,忽视了其应尽的义务。

  同时,原告王玲未妥善保管存单,也有一定过错,因此王玲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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