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百货公司欺诈被法院终审驳回
时间:2008-09-25 18:11 来源: 点击:次
今年2月13日,吴先生在中友百货购买了一件“邦宝”牌女式针织毛衣,价格756元,毛衣吊牌标注面料成分为羊毛85%、金属纤维15%。吴先生购买后将毛衣送往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了检测,结论为羊毛、涤纶和镀膜丝。
吴先生认为中友百货提供的商品有虚假说明、欺诈行为,起诉要求中友退还商品价款756元,并赔偿损失756元,承担商品检验费并书面致歉。中友百货仅同意退货、返还货款,不同意吴先生的其他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毛衣的实际成分与标识上标注的不一致,但吴先生不能证明中友百货存在主观上故意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欺诈消费者的情形,且吴先生不能证明商品标识上未标注的成分对商品质量、价格有较大影响或未注明的成分对人体及环境有较大损害等,因此对吴先生双倍退还货款、书面致歉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吴先生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毛衣标注面料成分为羊毛85%、金属纤维15%,检测结果为羊毛78%、涤纶16%、装饰丝6%,该行业内有惯例允许产品标注的主要成分与实际成分相差5%以内,且行业内有将涤纶和装饰丝统述为金属纤维的说法,争议商品属于标识不合格,没达到提供虚假商品说明的程度,因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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