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撞伤他人拒付医疗费 伤者凭签字打赢官司
时间:2008-08-18 19:15 来源: 点击:次
今年3月5日下午,周女士骑自行车从小区门口出去时,恰逢石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从小区门口进来,两车躲闪不及,发生碰撞,周女士倒地骨折,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和护理费8000余元。周女士出院后,因赔偿事宜无法与石女士达成一致,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和律师代理费等共计2.4万余元。
法庭上,石女士否认她曾和周女士的自行车相撞,并认为周女士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从车上摔下来导致的,她不同意赔偿周女士的损失。为此,周女士拿出一张石女士签字的纸条,上面写明“我将周女士撞伤,现周女士需住院,我未带现金,由周女士暂付住院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能完全理解上述证明材料的内容,签字后即对其产生约束力。石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她在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受胁迫等情况。石女士既然已经承认撞伤周女士,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女士作为熟悉小区情况的居民,未采取确保安全通行的措施,致使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由石女士对周女士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解放日报 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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