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拜父母两年是他人墓 三人怒告公墓管理部门
时间:2008-08-15 18:52 来源: 点击:次
老人于2006年3月31日病故。同年4月1日,他们向徐州公墓管理处提出申请,4月2日安葬。2007年老人病逝一周年时,他们在公墓管理处工人帮助下在18排8号墓穴后面立了碑。但今年大年三十再去时,石碑已经被挪到了18排10号墓穴后面。
据史先生介绍,他们发现石碑被挪动后,当即找到徐州公墓管理处主持工作的张副处长。该管理处承认了错误,称2006年4月2日下葬时就已经错了。史先生的母亲安葬前3个月,公墓管理处已经将墓穴卖给了另一家。当史先生的母亲安葬时,公墓管理处就把老人安葬在18排10号墓穴里了。
史家姐弟在起诉书中认为,他们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每次去祭拜,都是依习惯在18排的8号墓穴。
而徐州公墓管理处在答辩书中认为,将原告家老人的墓碑立在10号是因为原告自己记错了其父母墓穴的位置,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
记者曾拨通了徐州公墓管理处张副处长的电话想对此事进行采访,张以“不清楚”为由拒绝了。随后,记者再次联系张时,其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墓地是人生的终点,对故去的人和活着的人都是很庄严、神圣的。”史先生向记者表示,“我们必须讨一个说法。”
目前,该案尚无审理结果。(记者刘百军)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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