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庭审案例>
野狗闯入学校咬死小学生 受害者家长获赔2.3万
时间:2008-06-11 17:04 来源: 点击:

   小学生在校被狗咬伤后死亡,学生家长将学校和疾病预防中心告上法庭。

  原告裴树喜、谢头英之子裴发根是吉水县金滩镇坑梅村小学的一名学生。2008年3月10日中午13点30分许,裴发根到校后被闯入学校的狗咬伤脸部,老师当即将狗赶跑,并护送裴发根回家,并嘱咐其家长送裴发根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当天下午,裴发根被送到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3月22日,裴发根被送往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当日下午死亡。

  原告诉称,被告吉水县金滩小学疏于管理,致裴发根被狗咬伤,具有过错责任。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治疗中未按医疗规程治疗,对裴发根死亡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8.97万元。

  被告吉水县金滩小学辩称,裴发根在坑梅小学被狗咬伤时系午休时间,事发时该校老师尽到了职责,及时送其回家,嘱咐家属送孩子去注射疫苗。3月20日,裴发根上课时不舒服,校方又及时通知家长,并嘱咐及时送医院治疗。因此校方对此不负监护职责,裴发根的死与校方无因果关系,校方不存在过错责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辩称,裴发根在中心注射疫苗时,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为其注射疫苗,因疾控中心不具备注射血清的条件,已经及时告知去吉安市疾控中心注射血清。裴发根死亡后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具了疾病证明书,但该证明书并非法定死亡证明书,也没有明确死亡原因为狂犬病。因而疾控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审理过程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耐心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金滩小学自愿赔偿原告裴树喜、谢头英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被告吉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愿补偿给原告裴树喜、谢头英3000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