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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中的警示缺陷研究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从19世纪末期开始,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过程高度精密化和复杂化,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产品信息偏离消费者的情况加剧,危险程度也随之提高。加之,一些制造商为了赚取利润,粗制滥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案件也不断增多。产品流通领域的产销多层化、产品的国际化更使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复杂,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和选购发生困难。消费者的地位开始恶化,产品责任问题日渐成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条件下,产品责任法已经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即无责任的阶段。产品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基础,更是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产品责任法的核心在于对“缺陷”一词的解释和定义,因为缺陷是任何权利要求的基础。鉴于这一至关重要性,法学家们对解释缺陷问题较之对产品责任法上的任何其他问题都更费尽心计、绞尽脑汁。①(p27)综合各国对产品缺陷的立法来看,将产品缺陷界定为“不合理危险”或“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无论其称谓如何,但基本含义是相同的,无实质上的差别,即都指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在产品缺陷的形态中,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而通过充分的警告或一套使用说明提请使用者注意产品的固有的潜在危险或缺陷的问题是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警告指示(警示)缺陷的含义和判断因素

  所渭警告指示(警示)缺陷,是指生产者疏于以适当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予注意的事项,因而导致产品发生危险, [1]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充分的警告或一套使用说明,提请使用者注意产品的固有的潜在危险或缺陷的问题是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涉及产品责任的索赔都集中于此。强调警告将继续成为严格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有设计缺陷问题的普遍的解决方法是警告提防它。通常,警示具有两方面的基本作用,一是告知消费者“知道危险的权利”。产品中所存在的危险(风险),是消费者判断决定购买该产品的考虑因素之一,惟有产品的功效大于该产品危险的预防费用和该产品的价格时,消费者才会决定购买该产品从而在交易中得到净期收益;二是使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知道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因此,警示既作为一项交易的前提要件,又是避免因设计原因而造成的额外风险的必要弥补手段,对它的充分性要求应当是十分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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