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立法概况
(一)一些国家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情况
纵观当代各国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大多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欧共体于1985年6月发布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有关缺陷产品责任的指示》,欧共体的有关国家根据这一指示分别修改或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在美国,规定或调整产品责任的法律包括普通法和制定法;从普通法中总结抽象出来的《侵权行为法律(第二次)重述》第14章有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统一商法典》多处涉及产品责任;而《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标准统一产品责任法》及《1988年统一产品责任法》则是由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专门制定法。一般认为,美国产品责任法是对生产者最严厉的法律。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于最近公布了产品责任法。
(二)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立法
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制定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等法律中。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其后部分省市和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产品责任(或产品质量)条例。在总结上述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该草案于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因产品质量法的施行,《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应当自然失效。我国产品质量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其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第四章“损害赔偿”主要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等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对某些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也构成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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