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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口贸易中的产品责任诉讼风险防范
时间:2010-05-15 16:30 来源: 点击: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制造或经销有缺陷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日益频繁,其中工业制成品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占一半以上这些在给我国经济带来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大量的产品责任纠纷。

  美国,现在已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因我国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他缺陷在国外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或国外进口产品在我国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逐年上升。其索赔额之巨大,从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甚至高达上亿美元,不仅使所得利润化为乌有,有时甚至使出口企业以破产告终。而美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在世界各国中起步最早、发展最迅速、最完善,并一直处于领先地位。这些客观情况,要求我国进出口企业了解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惯例,尤其要熟悉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的异同,以知己知彼,制定相应对策,力争避免产品责任诉讼或在诉讼发生后能审时度势,争取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方利益。

  美国有一种非常特别的司法管辖原则,叫做“长臂管辖”,也叫“长臂法”。这种管辖原则最初被规定在州法中,亦即各州都要求凡是州居民的被告只要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法院就能对该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根据美国1962年《统一州际和国际诉讼法》规定,只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构成“最低限度的接触”:(1)在该州经营商业的;(2)通过签订合同在该州供应劳务或货物的;(3)在该州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侵权伤害,并在该州经常从事商业或招揽商业,或从事任何其他持续性的行为,或从在该州所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中获得相当收入的。由于美国这种“长臂法”的规定,被告在美国某州内只要做了某事或做过一次交易,就将他和该州的司法管辖连在了一起,甚至一个实际上从未在该州进行过交易的被告也可能受制于该州的司法管辖,只要其产品在该州被使用并由此造成损害就是以构成“长臂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触。

  美国的长臂管辖制度,不仅能在国内产品责任诉讼中更便于原告在受害地法院起诉,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而且在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亦有利于本国原告选择在本国法院起诉,从而根据其冲突法的指向适用本国法律。

  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立法特点是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原则适用于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必然导致无限扩大本国法的域外效力,从而构成对他国法律效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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