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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注射针剂后吐血身亡 家属告医院索赔30万
时间:2010-05-21 10:2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老人注射针剂后吐血身亡家属告医院索赔30万
死者家属看着医疗事故鉴定书,感觉很无奈。刘伟通 摄

  信息时报记者 刘伟通

  佛山高明70岁的老人黄苏因腹痛到高明区人民医院就诊。经打点滴后腹痛基本消除,但有点胸闷。院方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转入医院ICU科治疗。但就在注射了一种叫“爱通立”的高价针剂后,病人吐血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知道病人既往病史的情况下,还给病人注射对该病史有禁忌的针剂致死,要负全责并索赔30万元。院方则申请医疗机构做鉴定,认定只需负轻微责任。经屡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已被高明区人民法院立案调查。

  腹痛老人打针后吐血昏迷

  去年4月,家住高明的70岁老人黄苏因晚饭后呕吐、腹痛到高明区人民医院就诊。经过开药和吊针,病人腹痛症状基本消除。但黄苏因还有胸闷迹象,被医院要求转入医院ICU科,最后被主诊医师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并被告知病人生命危急,需要立即注射两支价值6000元/支、名叫“爱通立”的针剂进行溶栓治疗。如果不采取上述措施,病人就很可能随时死亡。

  医生的诊断让黄苏的儿子黄宁生非常着急。尽管收入不高,但为了抢救父亲的生命,黄宁生同意了医生的建议,并向医院支付了12000元的费用。

  就在医生注射针剂数小时后,黄苏口吐鲜血,昏迷不醒。经过脑部CT诊断,黄苏被确认为脑部出现致命性大面积脑出血。

  接下来的13天时间里,昏迷中的黄苏出现了持续高烧、肺炎、严重肾功能衰退等症状,病情一天天加重,最终因多种并发症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告医院索赔30多万元

  对于父亲的死亡,黄宁生认为高明区人民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他说,自己通过咨询熟悉药物的朋友和查询相关医学教科书后获知,病人有既往脑出血病史是爱通立针剂的绝对禁忌症。而当时他们已在入院记录上注明该病史,并经过主治医师签名。黄宁生表示,主治医师在了解病人具有既往病史的情况下,仍然给病人注射该针剂,最后导致病人死亡,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而作为医方的高明区人民医院则认为,主治医师当时诊断正确,病人在一年内未出现脑出血症状就可以注射该溶栓针剂,医方治疗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责任。

  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黄先生把高明区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多万元。

  医疗鉴定:医院负轻微责任

  高明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高明区人民医院申请佛山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认为,黄苏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高血压,II型糖尿病”。院方给予爱通立100mg静脉溶栓,90分钟后结束患者胸痛减轻,患者出现呕吐、昏迷、肺部感染以及多脏器功能不全症状。虽然院方对溶栓剂的禁忌症掌握不严格,但医方出具的入院诊断正确。

  最终的鉴定结论称,事件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这份鉴定书明显避重就轻,降低了医院的过错和责任”。黄宁生说。据了解,黄宁生目前已经向法院申请进行第三方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高明区人民医院院长于建军表示,既然家属已经上诉至法院,医院也已经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究竟医院应该承担多大责任,现在医院不便发表观点,要等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1、曾脑出血是否能用爱通立?

  黄先生家人事后查询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心血管疾病防治中国专家共识》一书及其它相关医疗教科书,均认定爱通立溶栓针剂治疗的绝对禁忌症包括既往脑出血病史患者。

  但高明区人民医院则称,治疗心肌梗死的爱通立溶栓针剂,从临床治疗的角度看,1年内并无脑出血史的患者并不属于溶栓禁忌范围,院方诊断正确,治疗过程并无过错。

  2、是否脑出血导致死亡?

  病人经诊断为心肌梗死,注射高价药后,经CT诊断,出现大面积脑出血以及多脏器衰竭症状,经抢救无死亡。

  对于病人死因,患者方和医方产生争议。黄先生认为,由于病人是腹痛就医,经吃药后腹痛基本消除,死亡的原因直接由注射针剂出现的排斥反应导致。

  而医方则提出,病人注射针剂后出现多器官衰竭症状,死因不能排除脑出血之外的因素。

  3、溶栓针剂量是否超标?

  根据爱通立针剂说明书显示,爱通立用量不应超过100mg,否则颅内出血发生率较高。体重在65公斤以下患者,注射药剂总量应按体重调整。

  “按照我父亲55公斤的体重,应该只需注射85mg的剂量。”事后拿到爱通立产品说明书的黄宁生仔细研究后,对于医院给病人注射达到100mg的剂量也提出质疑。但对于该针剂的用量,院方并未给予回应。

  律师:家属能否取得死亡赔偿金

  要看是“过错”还是“事故”

  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志强称,医疗纠纷一般存在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两种情况。不同的认定,赔偿标准、鉴定机构及适用法律等亦不同。

  首先是赔偿标准。在出现医疗事故死亡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医方承担责任时不会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过错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医方在赔偿时应依法支付死亡赔偿金。

  其次是鉴定机构。医疗事故一般由当地医学会进行鉴定,容易被诟病“父子鉴定”。而医疗过错则需要具有权威、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欧志强分析,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很可能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判决。如果法院依据佛山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医方仅需负轻微责任。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方只需赔偿手术费、误工费等,而不会赔偿近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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