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PUA,本义为“搭讪艺术家”,后被引申为包含控制、操纵、凌虐等行为的情感骗术。而衍生出来的“职场PUA”,则是指发生在职场中的精神控制现象,上司通过一系列精神控制方法,或恶意否定下属工作能力或用激将法让员工无休止地加班,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肢体暴力实现下属丧失自信,甚至人格,最终对上司唯命是从。针对这一网络热点话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期整理了以往审理的案件,并根据案件性质总结出了“职场PUA”的三个套路:
套路一:美化压榨 入职后,李某成为了某餐饮企业的一名服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时间为10时至22时。然而,李某在职期间除了完成自身的本职工作以外,还经常在下班后,被经理以锻炼新人的名义指派去打扫厨房及卫生间,常常工作至凌晨才能下班。即便是休息日,李某也频繁接到餐厅经理的微信或电话,要求他回店里帮忙。
工作满一年后,李某多次向公司申请休年假,打算回家探亲。但餐厅经理以工作太忙、李某又是餐厅不可或缺的骨干、等淡季来了就安排等各种理由,拒绝安排李某休年假。最终,李某不堪重负,决定以拖欠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
套路二:变更岗位 工作期间,公司总经理赵某多次在例会等公共场合批评王某工作能力低下,不会处理同事关系,甚至总经理还授意公司其他员工孤立王某。然而在私下交流中,赵某却多次表达此前针对王某的种种行为,都是为了给他历练和考验,以便将来委以重任。
没过多久,公司在未经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他的岗位从市场部经理调整为前台及保洁人员。王某多次向公司申诉,赵某仍以王某缺乏历练,需要多感受一些经历为托辞搪塞敷衍。
不久后,不堪重负的王某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而公司以王某个人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于是,王某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套路三:人身攻击 “职场PUA”的最常见情形之一就是上司对于下属的人格贬损及打压。职场中,雇佣关系自然会形成下属从属于上级的支配关系,如果是正常的工作激励或是纠正错误,均无可厚非,而在某些行业或某些公司中,上司对于下属的批评上升为人格侮辱,尤其对于职场新人,业务能力较为生疏,自信心本就不足,对于严厉的批评打压不敢反驳,最终渐渐成为了“职场PUA”的受害者。
到底有多少人遭遇过“职场PUA”呢?近日,某招聘网站在发布的《2020年白领生活状况调研报告》中提到,63.6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经历过“职场PUA”,竞争激烈、工作强度大的商业服务业和金融业更是以超七成的比例成为“职场PUA”的重灾区。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这组数据仍能反映出职场上不乏正在经历或已经被PUA的受害者。
受访律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张振祖
职场PUA是长期、频发的恶意行为
我个人认为,PUA是一种存在于上下级关系或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一方主观恶意地对另一方持续性地实施凌虐、操纵行为的现象,严重的会导致出现自残、自杀等后果。我不否认现实中存在PUA,但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正常的批评教育、对工作不满意的表达、指责就是 PUA,应当理性地作出区分。
到底什么情况算PUA?目前在法律上尚无法作出界定。不过,“职场PUA”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分析:1.主体之间应属于上下层的关系;2.一方主体主观是恶意的;3.实施的行为是长期、频发的;4.行为已经超出了工作的正常、合理范畴。
但如果只是偶然现象,归为人身攻击或职场暴力则更合理一些。比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成都某公司2名员工因业绩不佳被罚吃‘死亡辣条’送医”事件。当事人表示,公司还有其他惩罚比如吃苦瓜、柠檬、辣椒、跑步等,还威胁员工不要做一些无谓的抵抗。类似这样的职场问题,在法律上一般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解决的。根据我国的《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但“职场PUA”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则需要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分析:
第一,职场PUA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法律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1条、第995条、第996条的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给一方造成了轻微伤,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可以进行拘留并处罚款;
第三,如果情况严重,给一方造成了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能反抗,则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目前新闻中提到的PUA多是以言语为主,如果构成刑事犯罪,那需要证明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死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PUA主要是通过凌虐受害人,造成其精神抑郁。“职场PUA”与“职场暴力”的区别在于,它是一个长期、频发的实施行为,甚至可能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刑事等三类法律责任。比如“北大女生疑遭男友PUA控制后自杀”事件中,我们需要明确她的死是否与男友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法律上承担责任,需要证明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二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了,另一方没死,那就要看没死的这个人有没有实施自杀行为,如果实施自杀行为,但很幸运没死,那就不追究其自身的刑事责任,如果根本主观就没有要实施自杀的意思,那就是另外一个结果。
而PUA中的“自杀鼓励”是诱导已经“听从”于自己的受害人做出诸如割腕的自杀行为。细探此处“鼓励”的表现形式,我认为,这种情形下的“鼓励”不仅仅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在他人已有自杀意愿基础上的“鼓励”,更有使他人从没有自杀念头发展到产生自杀念头的意味,这无异于教唆犯罪中的使他人从无到有地产生犯罪意图,行为人的教唆在受害人自杀的过程中起着主要推动作用,对生命构成了紧迫性的威胁。
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帮助、教唆自杀的行为一般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理,同时结合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无论是在职场还是生活里面遭受了PUA,一定要学会沟通。沟通始终是解决问题的良方,如果沟通无果,当事人就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一个月、半年期间形成的录音、录像、微信聊天内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并提起仲裁、诉讼,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还是要建议大家不要过度解读“职场PUA” ,一定要理性地去区分公司内部正常的教育、管理行为,不能受舆论的导向后,去对号入座。此外,遇到问题时应当保持理智,清晰地认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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