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承包了顺义区某处16亩土地,并在该地块上栽种了580多棵速生杨树。2016年清明节,张女士一家四口至其承包地北侧扫墓,祭扫时未注意防火,导致郭先生种植的杨树发生火灾。法院经审理,判决张女士一家赔偿郭先生经济损失42万余元。
无独有偶,杨女士、刘女士扫墓时祭祀烧纸,造成郝先生承包的苗圃发生火灾,烧毁树苗35633株。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二人上坟烧纸不慎引燃可燃物造成的,但不排除附近有遗留火种扩大过火面积。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的树苗周边有多处坟地,于清明期间他未尽到看护义务致使火势变大,树苗严重毁损,因此法院判决杨女士、刘女士赔偿树苗款4.4万元,郝先生自负损失的30%。
法律提示
上述因祭扫引发火灾的案例不在少数,多数发生在农村。其核心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引发失火人是否应当对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案件的本质为侵权,因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按照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举证证明的范围是证明侵权人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并围绕证明全部构成要件而系统地证明确定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等具体事实。
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的责任人,同时再根据损毁的财产鉴定评估报告确定毁坏财产的价值,从而判决责任人依法予以赔偿。
但消防机关如出具“不排除清明扫墓遗留火种引起的火灾”认定,无法判断火灾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则结合消防影像资料、火灾调查报告、地理位置、现场着火痕迹及火灾当日风力风向各种因素判断,确信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多以种植农田、苗圃为生,如果其种植区周围有坟地的情形下,明知清明节民间有上坟烧纸的习俗而未做好预防工作,未尽到注意、看护义务,致使财产损失扩大,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规使用明火引发火灾
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回放
杨先生在矿区农村老家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坟头周边野草引燃,由于当时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山头引发多处着火。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当地公安部门给予杨先生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法律提示
清明失火烧山的违法行为不乏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违法责任人因清明前后在烧纸钱、燃蜡烛或者使用明火时不注意周围环境,不顾大风天气引起的火灾,按照我国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消防法还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清明祭扫引发森林火灾
情节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系失火罪。失火罪的主要特征,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而构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失火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失火罪的过失转化为放火罪的间接故意的情形。当扫墓者并非故意制造火灾,而是在祭拜烧纸过程中无意点燃了附近的草木随即起火时,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火灾发生。如行为人不主动扑火或报警而任之燃烧蔓延,酿成火灾,在此阶段其行为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从一个过失放火到间接故意放火的过程,间接故意起到了主导和决定的地位,影响并决定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该扫墓者则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认定。
在每年清明的祭祀中,各地屡有扫墓者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扫墓者并没有主观放火的故意,但其应对过分烧纸钱等祭祀行为可能造成森林草地火灾的情况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应事先做好预防措施避免灾情扩大。如火灾的发生与扫墓者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其应当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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