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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嫌丈夫邋遢不愿同房涉侵权
时间:2016-07-12 08:58 来源: 金陵晚报 点击:

最近有个新闻在网络上相当火:《新婚妻子不愿同房跳楼》。说的是新娘小花与丈夫小伟一见钟情,小伟在付了8万8的彩礼钱后,领回了娇妻。可小伟万万没想到,领取结婚证后,小花竟拒绝与他行房,甚至半夜跳窗逃跑,结果摔断了双腿。有人说小伟遇上了骗子,这事可能得由警察来处理了。不过,夫妻间因为行房之事而闹别扭、甚至要离婚的,还真有。房事是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困扰着一些夫妻。夫妻间有没有性权利?婚内不同床违法吗?是否侵犯了配偶的权利?侵犯了什么权利?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婚内妻子不肯同床,违法吗?

  小张今年38岁,是某企业高管,经济条件非常不错。小张找到我时,满脸愁容,他说要离婚,对于离婚理由,他有些难以启齿。他说妻子小李就是不愿意和他同床,这让他很苦恼,不想离婚,却又不得不离。他问我,这种情况如果离婚,算是妻子的过错吗?毕竟妻子没有履行一个妻子的义务,侵犯了他的性权利。

  先来说说这对夫妻吧。小张是企业高管,小李也不差,是个公务员,学历也不错,南大研究生毕业。二人于一次朋友聚会时邂逅,便立马来电一见钟情,相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

  两人的经济条件都不错,都有房有车,日子过得很潇洒。小张是东北人,性格粗犷,尽管长得很帅,但有点不修边幅,比较随性,对其个人的仪容及卫生不甚讲究。可是,妻子小李来自上海,衣着时尚考究,素有洁癖。

  婚后不久,小李就开始无法忍受邋遢的小张,认为丈夫不讲卫生,可小张神经大条,不仅改不掉这多年的坏习惯,打心眼里也不想改。为此,二人从争吵到冷战,小李一气之下,便借口工作忙、经常加班云云,常常住在单位宿舍,不愿意回家和小张同床。

  因为生活习俗的差异导致生活中的别扭,女方就不愿意上床。这时间一长,小张便心生疑窦,愈发不安起来,甚至怀疑妻子有了外遇。为此,小张多方打听,发现也不是这么回事。万般无奈之下,小张向我咨询、求助。

  妻子讨要“性权利”获赔2万

  夫妻间到底有没有性权利?其实,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早有判例。早在2007年,一对无性夫妻打赢了云南首例“性权利”官司,妻子获赔2万。

  这本是一对幸福的小夫妻,丈夫名叫孔成才,是个小包工头。2006年2月,孔成才完成自己的工程后,又帮别人施工,结果在上电杆作业时,因未将安全带系于电杆上,从电杆上摔下,导致孔成才双下肢瘫痪,丧失了性生活功能。孔成才向打工单位索赔时,妻子也以丈夫打工单位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7年,楚雄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于妻子基于“性权利”受侵害而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孔成才的伤残等级以及其丧失性生活能力,致妻子遭受损害的实际,综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说明,夫妻间是有“性权利”的。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既是彼此间互相享有的权利,又是互相负有的义务。

  婚内不同床涉配偶权侵权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性权利”规定上还处于“空白”状态,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据民法原则及相关法理,给予遭受间接侵害的受害人以司法保护案例屡见不鲜,在我们南京,也有类似判例。

  2001年4月,市民徐先生因车祸导致性功能障碍,其妻诉至法院,以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为由,索要精神赔偿。雨花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因为车祸使王女士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据此,判决肇事方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其实,小张、小李夫妻的矛盾,涉及配偶权侵权的问题。配偶权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及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配偶权)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给予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利益,使配偶另一方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妻子小李实质上是不履行同居义务,这一方面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基于夫妻身份而享有的性利益,同时,也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生育权。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没有性爱的爱情,是空中楼阁,是不现实的。

  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要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比如:侵害配偶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侵害配偶权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性人格权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性损害赔偿金。

  如果妻子小李侵害配偶权情节恶劣、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的,受害人小张可以以此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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