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7月12日电 (记者 杨毅)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外披露,大连中院近日审理的东北地区首批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诉后,辽宁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者周某、沈某、费某投资差额损失470余万元,驳回了投资者要求其他四家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案后,东北地区首批公开判决的涉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4年11月,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上市。2015年7月,原告周某与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协议》,认购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的股票150万股。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周某在全国股转系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买入或卖出时空客公司股票。
2016年10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作出[20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11日存在关联资金交易、且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获悉上述处罚信息后,周某等投资者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认购股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同时要求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律师事务所、某会计师事务所、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与主板市场虽存在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系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属性,因此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
本案中,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王某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时间跨度近两年,交易总规模近2亿元,导致尚有6千余万元资金未归还公司的后果,故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关联交易属于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之情形,属于重大事件,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该关联交易信息行为,构成《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周某等投资者自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时空客公司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投资者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情形符合上述《规定》中认定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三个要件,故确认被告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关联资金交易的方式看,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王某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具有隐蔽性,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关联公司公示的工商信息资料等无法判断其由王某实际控制,在有限的核查手段下,关联方信息的披露主要依赖于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王某的主动披露,不存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故法院驳回了投资者要求其他四家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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