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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纵妻敛财”厅官程颖获刑十年
时间:2020-10-05 16:2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被指“纵妻敛财”的湖北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程颖先后29次受贿,获刑十年。10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程颖受贿、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上述细节。

    判决书显示,程颖,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1973年9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至2003年5月任中共咸宁地委委员、咸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2003年5月至2008年11月任咸宁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8年11月至2015年3月任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3月至2017年11月任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1月30日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同年12月14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厅执行。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初至2015年初,被告人程颖在担任咸宁市委副书记、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29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395万元、美元2万元。

    关于程颖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审查,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程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对受贿犯罪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颖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程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对被告人程颖已退缴的受贿所得人民币三百一十八万八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程颖于案发前已退还给行贿人的受贿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分别从各行贿人处继续予以追缴。

    2017年9月5日,湖北省纪委曾通报,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程颖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两个月后,因涉嫌严重违纪,程颖被免去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湖北省政协委员资格也被撤销。

    2017年12月2日,湖北省纪委再次通报: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对湖北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程颖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程颖违反政治纪律,在省委巡视组巡视期间,向组织提供虚假说明,企图掩盖其违纪问题,在得知组织调查后,与相关人员串供堵口、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大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多占福利住房,纵容其妻在自己管辖范围内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及家庭多套房产。违反工作纪律,因自身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底气不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全省监狱管理系统违纪违法频发,严重破坏全省监狱管理系统政治生态。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多次提到了程颖的妻子赵某。

    2010年上半年,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系统七部业务总监胡某为了承接某监狱信息化项目工程,委托赵某帮忙找程颖协调关系。在程颖的帮助下,中科软公司承接了该工程。2012年春节前,为了感谢赵某和程颖的帮助,胡某送给赵某现金20万元。

    2011年10月,赵某与肖某共同成立了武汉智达森科技有限公司,赵某为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肖某为法定代表人。2012年初,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及胡某为了承接襄北监狱迁建项目信息化工程,委托赵某帮忙找程颖打招呼,但赵某想让智达森公司承接该工程,便没有表态答应。赵某把想法告诉程颖后,程颖表示支持。当程颖得知襄北监狱与中科软公司有合作意向后,便跟赵某说让智达森公司与中科软公司合作。赵某便安排肖某联系胡某、彭某,寻求合作。因该工程对产品技术有要求,彭某没有同意智达森公司供货,但承诺给予赵某好处费。为感谢赵某、程颖在该项目上的关照,在实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中科软公司与智达森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安装工程合同》,并将80万元支付到智达森公司账户。

    2015年下半年,程颖害怕事情败露,要赵某退钱,赵某将上述受贿款中的20万元退给胡某、70万元退给彭某。

    判决书显示,2012年初,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俞某为了承接某监狱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通过肖某介绍认识了赵某。俞某委托赵某帮忙找程颖打招呼,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12年6月,通过程颖的帮助,俞某借用浙江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顺利中标了该项目。为了感谢赵某和程颖的帮助,俞某准备送给二人100万元。随后,赵某借用汪某的武汉博安通达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以虚假供货的方式收受银江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元。事后,赵某将收钱的具体经过告知了程颖。

    2011年下半年,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龚某为了承接襄北监狱经济适用房项目,通过赵某的侄子付某介绍认识了赵某。龚某委托赵某帮忙找程颖打招呼,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在程颖的关照下,龚某顺利承接了该工程。2012年12月,赵某与程颖商量准备购买武汉市武昌区某商品房,同时告知程颖,准备要付某筹钱。程颖同意后,赵某便安排付某筹钱。随后,付某以赵某需要钱为由,找龚某要钱。同年12月26日,为了感谢赵某和程颖的帮助,龚某通过银行转账100万元给付某。赵某将该100万元转到其妹妹的银行账户,并以妹妹名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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