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其他案件>
无证教练开门收徒 潜水学员海底丧命
时间:2018-05-14 11:58 来源: 法制日报 点击:

 □ 本报记者 徐鹏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尉某在没有取得潜水教练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发布广告,教他人学习潜水,最终导致初学者溺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尉某原本是一名船员,2017年春节后,他凭着在山东青岛跟一个下海捞参的“海猛子”学来的潜水手艺,来到日照自己下海捞海参卖。近年来,潜水活动在各大海滨城市十分火爆,而且潜水教练收入很高,比扎“海猛子”捞海参要“高大上”很多。尉某年轻气盛,为了增加收入,动起了歪心思。他自认为潜水技术很好,再买上点专业设备,利用日照靠海的便利,招几个学员教潜水,既能增加收入,还不用费力气。

  说干就干,尉某在明知自己没有潜水员资质的情况下,仅仅通过网络了解相关潜水培训知识后,加上自己捞海参的经验,就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非专业潜水设备,准备大干一场,并在某网站发布信息招收学徒,堂而皇之地做起了潜水培训。

  2017年5月,尹某及其同伴通过网络联系到尉某,表示有意到日照学习潜水,并向其支付了每人1500元的培训费。但尉某没有经过任何的潜水专业培训,理论和实践知识都不足以进行潜水教学。在尹某二人未进行体检及理论学习、未在静水中练习潜水平衡的情况下,尉某就带他们来到日照石臼灯塔广场风景区北侧,让二人穿戴好潜水设备,简单告知潜水平衡的要领后,让二人在无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到海水中练习潜水平衡,最终导致尹某溺水死亡的悲剧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尉某不具有潜水员资质,未购买正规的潜水设备,未对潜水设备进行安全性能的检验,且在被害人学习潜水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尹某及其同伴未查验尉某相关资质,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案情,对尉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潜水作为一项休闲运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然而,潜水对技术和装备的要求高,是一项危险系数很高的运动,特别是对于初学者,必须要到有资质的正规潜水训练机构,找专业的潜水教练进行学习,如果只是为了一时刺激,找没有资质的“土教练”进行学习,后果和代价是惨痛的。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