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企业的女老总,被指控与另一人挪用和贪污公款达1428余万元。一审中,她被判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判刑7年,并被羁押了整整两年。但检察机关坚持认为其有罪,陆续两次提出抗诉。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两名曾被判有罪的被告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代理律师透露,二人即将申请国家赔偿。
一审中,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贵州省水城红土实业有限公司系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云南省特种爆破服务中心联合组建,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投资创办。2002年底,红土公司总经理罗显芬与法定代表人李征文合谋,以兴建焦化厂为由,向银行申请获得760万扶贫贷款。二人从中挪出398万,用于罗显芬个人的独资企业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2004年8月,李征文、罗显芬又利用职务之便,将红土公司旗下大梁子煤矿以1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南一家企业,该企业实际付款1030万,这些款项被两人共同侵吞。一审法院认为,二人构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7年和6年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罗显芬、李征文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和贪污罪,遂提出抗诉;二被告也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二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重审的结论是两被告无罪。今年5月初,罗显芬、李征文二人走出了看守所。
之后,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要求以挪用和贪污罪来对罗、李二人进行制裁。
省高院认定,红土公司系两被告等三个自然人所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而非由国有企业投资创办。时任总经理的罗显芬在征得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征文许可后,将公司获得的398万扶贫贷款,用于其私人开设的屠宰厂,之后,又以屠宰厂的名义向银行偿还了这笔贷款。其中的法律关系,不宜由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至于“罗李二人共同侵吞煤矿转让款1030万”的指控,省高院认为更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昨日上午,省高院法官来到一审的铁路运输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即宣告罗显芬、李征文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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