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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华书店两老总受贿受审续:总经理翻供
时间:2008-09-26 17:59 来源: 点击:
     9 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新华书店原总经理何兴民、原副总经理史育红涉嫌受贿一案,总经理何兴民当庭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以当时头脑不清等原因为其翻供作辩解。国家公诉人当庭认为,鉴于何兴民在法庭上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影响自首的成立,其在侦查期间的自首行为应不予认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中国家公诉人认为,何兴民、史育红二人,在发行经销教辅图书和管理新华书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和收受民营书商财物以及本单位职工财物144万余元,欧元1.2万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论处。何兴民的委托辩护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勇、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耀认为,何兴民在多次供述中对收受的数额有不同的表述,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确认。史育红的委托辩护人——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尚伦生、律师梁芳认为,指控史育红受贿存在事实、证据上的疑点及法律根据的不足,部分指控不能成立。

  据了解,该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到关于举报何兴民、史育红涉嫌经济犯罪的匿名举报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即移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 控辩双方

  控:收受“迪玟乐普”36万

  辩:实际应认定为6万

  国家公诉人指控何兴民收受“迪玟乐普”公司屈选36万元人民币。何兴民的委托辩护人认为,何兴民供述他只收过屈选的一次钱,数额在10万至12万之间。何兴民接受这笔钱以后,将其中的5万元交给了单位的财务总监张某,并未归个人使用,所以实际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6万元。另外,屈选说2007年4月30日何兴民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其索要2万元现金,也属孤证,因缺乏充分的证据,不能成立。

  控:收受“人文公司”贿款

  辩:属单位间“往来”

  国家公诉人指控何兴民收受人文公司常鹏涛30万元人民币、32万元购物卡构成受贿。李勇、赵耀认为,省新华书店接受人文公司钱、卡的行为属于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不属于个人犯罪。甘肃人文发行公司于2007年9月、10月、11月及2008年1月分6次向省新华书店支付20万元现金及32万元购物卡的行为属于两个经营单位之间非正常的经济往来问题,不属于个人的受贿行为。从双方的动机和倒换现金、购物卡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解决省新华书店财务难以处理的费用及开销问题。

  控:改折扣“流失”70万

  辩:只是“左手出右手进”

  国家公诉人指控,陈某按何兴民的指示修改协议,将人文公司2007年秋季《中小学寒假作业》结算折扣从38%提高到48%,省新华书店因此多付款70.77万元。李勇、赵耀认为,提高人文公司的结算折扣,并没有造成省新华书店的直接损失,因为提高结算折扣而多付的款又通过20万元现金和32万元购物卡的方式回到了省新华书店,书店只是通过人文公司处理了一些财务难以处理的费用和开支,人文公司也未因此获得实际利益。

  控:向“天地图书”捞欧元

  辩:说法矛盾难以认定

  国家公诉人指控何兴民收受甘肃天地图书公司马云清8万人民币及1.2万欧元。李勇、赵耀认为,何兴民的多次供述具有很大的差异和反差,难以认定。刚开始,何兴民供述说接受了马云清8万元人民币及5000欧元;到后来,何兴民的供述又说和马云清没有经济往来,以前之所以那么说是为了把马云清“拉下水”,原因是“讨厌这个人”,为了让办案机关查马云清的问题。再后来,何兴民又说只收过马云清的1万欧元,说法前后矛盾,难以认定。

  控:收受“宁波华茂”10万

  辩:应属不当得利

  国家公诉人指控何兴民收受宁波华茂文教公司陈青珊10万元构成受贿。李勇、赵耀认为,按照陈青珊的说法,何兴民既没有向宁波华茂文教公司做出任何疏通关系的承诺,也没有给宁波华茂文教公司分配份额,所以也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如果只是收受了财物,但并未给他人办事,就是违法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本案中陈青珊给何兴民送钱款时,双方的业务关系已经结束,何兴民收受陈青珊的财物之后也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为宁波华茂文教公司谋取任何利益,而且何兴民自己也向陈青珊回赠了礼品,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构成受贿罪,应当作为何兴民违法或违纪收受他人财物或不当得利。

  控:私吞15万元“返点”

  辩:此款给了总经理

  国家公诉人指控史育红收受屈选的15万元返点资金并据为己有。史育红的委托辩护人认为,指控史育红收受15万元的证据不充分,史育红供述收到屈选的第一笔返点款15万元时,何兴民安排他买了10万元的手表,剩余5万多元;在收到屈选第二笔款(即10万元)的当天,他把这10万元和上次买表剩余的5万元共计15万元交给了何兴民。史育红准备给何兴民交钱时张某在他的办公室,张某知道这一情况;证人张某同意出庭作证,但法院未通知出庭,请求法庭在庭后予以核实。10万元的手表史育红并没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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