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经济犯罪>
房管局工作人员受贿5万元被判8年
时间:2008-09-04 17:12 来源: 点击:
本报讯(成华检 记者 蹇易)李明是成都市房管局住房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他利用经办收购二手房用于廉租房的工作便利,收受房产中介人员的“感谢费”,通过低价收购房屋加价出售给储备中心的方式,向成都市房管局住房储备中心出售二手房数十套,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50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了解到,李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去年7月,成都市房管局决定由住房储备中心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城区范围内住房回购、收购储备工作。李明负责具体收购工作。去年10月,李明与刘铭、李志勇(另案处理)以成都市高宝房屋中介所的名义签订了《购买二手房中介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高宝房屋中介所承担提供房源信息、陪同查勘房源、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事项。

刘铭、李志勇找到相应房源后,先以个人名义买下房屋,再以原房屋所有权人代理人的名义,加价出售给住房储备中心。李明在经办该批房屋时,先后收受二人“感谢费”5万余元,既未对预选储备房屋进行全面踏勘,又不与实际售房人直接协商成交价,为二人加价售房提供了方便。此后,李明又与另几名涉案人员通过相同方式套取公款,并先后分得赃款6万余元。李明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5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明利用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从事受托的公共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