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成立北京墨龙公司,并于2002年9月在南京设立北京墨龙公司南京分公司。2003年11月17日,许官成伙同他人(挂名股东)设立北京冠成公司。2004年1月5日,许官成伙同许冠卿成立南京冠成公司。许官成任北京冠成公司、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许冠卿任南京冠成公司总经理,代表南京冠成公司签订合同。马茹梅任北京冠成公司财务总监,具体管理许官成收取的包括南京冠成公司在内的各地上缴的集资款,并按许官成指示划拨兑付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自2002年始,许官成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推行“星炬计划”非法集资,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640元,年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合同调整为每窝蚂蚁投资人民币460元,1年后返还人民币540元,年回报率为17.39%。
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集资用途,夸大公司实力,用收到的后期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万余元,事后无力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许官成、许冠卿系主犯,马茹梅为从犯。
为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许官成、许冠卿个人全部财产,对马茹梅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8万余元、港币125万余元、字画393幅等财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