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腰椎有问题,陈宝田走路不是很方便。他拍着右腿对记者说,因为腰椎间盘突出压迫神经,他这条腿一直是麻的。
“唉,我这次吃亏就是因为身体不好。”陈宝田长叹一口气,突然眼圈一红。
陈宝田坚持认为,如果他当初身体没事,问题就不会发生。
但事实不容假设。对于十多年前超越职权签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事实,陈宝田无法否认。
正是这一纸合同让他在退休5年后走上了被告席。
杨秀珠炒地生财
腐败案顺藤牵瓜
陈宝田退休前是浙江省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以前曾担任过温州市建委副主任、规划局副局长和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等职,这些工作都与城建开发有关。几年前,温州市的城建开发就已因为一个人的名字在全国赫赫有名,这就是号称“浙江第一贪”的外逃女贪官杨秀珠。
2003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逃往海外。经调查,其相关案件涉案金额达2.5亿多元,一时震惊海内外。杨秀珠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都是在其主持温州市城建开发期间所为。她曾担任温州市规划局局长、副市长等职,长期掌控温州土地规划和城建开发大权,“土地审批就是钱”为其名言。杨秀珠的赚钱手法是,由一些华侨以极低的价格从她手里拿到土地开发房地产牟取暴利,而这些“华侨开发商”们投桃报李,给她以高额“回报”。
杨秀珠很有心机,在温州城建部门安排了众多亲信。她出逃后,这些亲信纷纷落马。
陈宝田并非杨秀珠腐败案中的一分子,其犯罪事实也与杨秀珠无关,但他的案子却是杨秀珠案件的一个重要余波。检察机关在查处杨秀珠案件时,牵出了当时被视为浙江省最大贪污案的余小唐贪污案,然后又由余小唐案进一步查出了曾任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陈宝田滥用职权转让土地的犯罪事实。
余小唐精心布局
股份制偷桃换李
1997年对于陈宝田来说记忆深刻。这年6月,还在温州市公用事业局局长任上的他腰椎毛病恶化,不能动弹,住进了医院。陈宝田记得很清楚,香港回归的电视直播他是躺在病床上看的。
1997年也正是温州市城建开发如火如荼的时候。7月份,温州市政府举行了一个“心连心创新业”招商会,以火车站为起点的车站大道的几个地块被出让开发。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温州市政府决定将车站大道16-2#地块使用权以每亩122万元的优惠价格出让给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城开公司),7月21日,温州市土地管理局与城开公司签订了意向书。
城开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余小唐。对于几年后以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贪污犯而闻名的余小唐来说,通过城开公司获得车站大道地块其实另有深意。余小唐是城开公司董事长、温州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身为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余小唐却打起了国有资产的主意。他数年一谋,处心积虑地精心布局,先是主要由城开公司实际出资于1994年成立了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诚达公司),并将城开公司开发项目转给诚达公司经营获利,然后在此后数年时间内,在个人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采取虚构公司股东、虚假转让公司股权置换股东的方法,逐步将诚达公司变为其个人控制的公司,公司大部分股权转到自己名下。1997年3月,经工商部门核准股东变更登记,当时所有者权益达1000余万元的诚达公司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由余小唐个人控制的私营企业。余小唐因此被认定贪污国有资产1000余万元,判处无期徒刑,此是后话。
城开公司获得车站大道16-2#地块,对于同时身任诚达公司董事长的余小唐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余小唐交待,城开公司是国有企业,而诚达公司是股份制私营企业,如果不由城开公司出面,诚达公司是拿不到这个地块的。
在通过城开公司获得地块后,余小唐就迫不及待地要把这块“肥肉”转到自己经营的诚达公司手里。
此时,陈宝田还在医院的病床上,余小唐的精心运作与他并没有什么关系。但几个月后的一纸任命让事情发生了改变。
陈宝田一纸签字
数百万国资流失
作为公用事业局局长需要经常在外奔波,到各处市政建设现场,而陈宝田由于腰椎问题行动不便给工作开展带来困难。陈宝田说,当时市领导对他讲,就给你一个坐办公室不用在外跑的工作吧,于是1997年9月30日他被改任为土地管理局局长。这时他尚未出院。
坊间流传的版本与陈宝田说的有所不同,不少人认同的说法是,由于陈宝田老实听话,便于操纵,所以杨秀珠才让他当上土地管理局局长。虽然这种说法无法得到证实,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身边人眼里,陈宝田是个老实人,在任期间也没有什么负面新闻。在他之后的三任公用事业局局长都因为经济问题被查办,而他却并未被查出什么 个人经济问题。
1997年10月,陈宝田到土地局上班时由于腰疾未愈,行动困难,便在办公室里放了一张硬板床,躺在床上办公。
上班没几天,局里用地处副处长王守法和工作人员黄碎荣来找他,说是车站大道16-2#地块使用权原定出让给城开公司,现在诚达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给他们开发,理由是诚达公司是城开公司的子公司,而且两公司的法人代表均是余小唐。
对于诚达公司的性质,陈宝田应当是清楚的。在王守法和黄碎荣向他汇报时,他在一张便笺纸上写下了“诚达 股份制”的字样,这张便笺纸后来在法庭上成为重要证据。
温州市政府出于照顾国有企业考虑,按优惠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城开公司,诚达公司当然无权李代桃僵,但问题还不仅止于此。土地管理法对出让土地的审批权层级是有限制的,1997年3月12日浙江省政府发布施行的《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出让非耕地10亩以上至20亩,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车站大道16-2#地块面积是10.879亩,其出让应当由温州市政府审批,土地管理局无权决定,它只能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办相关手续。在温州市政府决定把该地块出让给城开公司开发后,如果要变更受让主体,这属于重新出让行为,当然也应由市政府审批。
作为在城建相关部门任职多年的陈宝田来说,对于这些程序当然应当知晓。用地处的工作人员黄碎荣在接受调查时说:“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常识,作为领导,陈宝田应该清楚。”
但是,陈宝田还是同意了诚达公司的申请。
1997年10月18日,在被任命为土地管理局局长后的第18天,陈宝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合同另一方是诚达公司董事长余小唐。一块价值千万元的黄金地块就这样到了余小唐个人手里。不久余小唐在这块地上建起了诚达大酒店。
后来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陈宝田承认:“主要当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工作不负责任,太草率。”
退休后终受追诉
因悔罪被判缓刑
1999年开始陈宝田逐步退居二线,2002年底正式退休。但退休并不意味着之前的事情就此了结。
2004年,温州市检察院在查办余小唐贪污案时,发现了诚达公司违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经有关机构评估,车站大道16-2#地块在1997年10月出让时总地价应为1817.6万元,而陈宝田按市政府给予国有企业城开公司的优惠价格共计1327万元出让给了诚达公司,由此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490.6万元的流失。
由于陈宝田涉嫌滥用职权,并且情节特别严重,虽然7年后才案发,但并未超过追诉期限,因此2004年11月,检察机关对陈宝田立案侦查。
因案件相关事实牵涉到余小唐案件,所以在2007年8月浙江省高院对余小唐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才于当年11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2月17日和2008年1月2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陈宝田案件先后两次进行了开庭审理。陈宝田对违法出让土地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对该地块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提出了异议。
陈宝田的异议未获支持。2008年2月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宝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擅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考虑到陈宝田归案后能够认罪且有一定悔罪表现,因而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陈宝田未提出上诉。
反思
却无法反悔
陈宝田因何滥用职权,违法出让土地?
他的解释是,当时他刚刚到任,对业务不是很熟悉,而且那时车站大道的其他地块有不报市政府审批就出让的情况。
但这显然并不足以否定其行为的犯罪性质。证据表明,陈宝田当时对有关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在杨秀珠主持温州城建开发时的乱象也不能成为陈宝田就可以违法批地的理由。在处理诚达公司申请时,陈宝田之所以如他自己所说“太草率”,主观上缺乏责任意识是关鍵。正是因为责任意识的缺位,所以陈宝田才会超越职权,轻率地以一纸签字就将价值千万元的地块变更出让,造成数百万元的国家损失。
这一次“草率”也改变了他退休后的生活,改变了他的人生命运,对陈宝田本人来说,不能说不是一个悲剧。
这样的悲剧并不是特例。官员责任意识缺乏,只看到手中“权”,而忘记头上“责”,在一个官本位意识长期盛行的社会里,似乎是一个痼疾。而如今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高效的政府,就不能不根除这个痼疾,就要让每一个在位的官员有怵惕之心,有正确的责任“官念”。
陈宝田在退休5年后走上法庭被追究责任,既是违法必究、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行动体现。陈宝田的个人悲剧对现任官员们不无强烈警醒意义。
法庭审理时,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发出忠告:“被告人陈宝田曾经也是一位非常好的公务员,他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是在担任土地管理局局长时因为滥用职权而铸成大错。各位公务员,请务必用好自己的权力!”
2008年2月19日下午,陈宝田在接受采访时已不大记起公诉人的话。他一再表示,他当时身体不好,只能躺在床上办公,如果身体好的话,在处理这件事时,就会先到有关处室了解一下情况再做决定。
陈宝田说:“这是我到土地局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结果就搞砸了。”
陈宝田表情痛苦。
滥权缘于失去制约
□ 法 周
陈宝田滥用职权案在审判阶段就受到诸多媒体的关注,有一定的社会影响。陈宝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并在退休数年之后受到刑事追究成了关注的焦点。掩卷而思,该案可以给我们很多警示。
其一是权力制约问题。没有制约的权力会酿成灾难。现实中有些制度成为摆设或者制约制度本身就缺失,这为犯罪提供了条件。陈宝田在担任土地管理局局长后,明知该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合法,未经讨论仍擅自决定同意转让,并未遭到任何质疑或者反对。这里涉及两个制约的关系:内部对局长的权力制约和外部的制约。当这两种制约关系未发挥作用时,问题必然会出现。正如当时的土地管理局用地处副处长王守法所说:“按规定是不允许的,行不行由领导决定,后来陈局同意了,就办了。”
其二是法律意识问题。陈宝田只有高中文化程度,20岁进入部队,44岁转业至温州市规划局担任城东规划管理所所长,先后曾担任市规划局纪检组组长、副局长、市建委副主任、建设局副局长、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土地管理局局长,从其履历表来看,工作能力、为人处事应当说受到组织的肯定,但其文化知识结构,特别是法律知识的缺陷是致命的,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案发后,陈宝田供述:“我对这样的严重的后果没有想到,也预计不到”。
其三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规范问题。当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不规范。上世纪90年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存在两种情形:协议出让和挂牌招标。其中协议出让基本上由领导同意、土地部门办理手续即可。这种程序必然导致土地部门对申请使用土地单位怠于审查。本案中,城开公司在与市政府签订土地转让意向书后不久,就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给”诚达公司,而当时相关部门对其申请目的和使用状况没有尽到审查职责,这也必然让人有漏洞可钻。
陈宝田一步一个脚印走上领导岗位,各方面反映一直较好。但在任命土地局局长后第18天就越权作出土地转让的决定,是为私?轻率?还是其他?无论如何,所谓“60岁犯罪危险期”的魔咒,可以说在他身上得到了体现,这也颇值得人们警醒。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