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结储蓄所"内鬼"套取存款291万 案犯获刑10年
时间:2008-02-03 10:49 来源: 点击:次
中国法院网讯 胡志勇与他人共谋,挪用资金高达2916360元。2月2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胡志勇有期徒刑十年。
1992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胡志勇与隗远照(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隗远照担任安陆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记帐员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安陆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所储户存款共计6697670元,已兑付储户存款3781310元,未兑付储户存款2916360元。
1992年2月28日至2005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胡志勇与隗远照共谋,利用隗远照职务之便,先后以信用社作废定期存单和通过被告人胡志勇私自在外印制的假存单,采取加盖本储蓄所业务公章及私刻出纳私章的手段,组织储户存款297笔共计6353770元不入储蓄所帐。事后,已兑付储户存款185笔共计3548310元;未兑付储户存款112笔共计2805460元,其中,隗远照私自借给被告人胡志勇2096300元从事营利活动并给储户支付利息并贴水596679.31元,剩余未兑付的存款由隗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2005年1月至4月期间,隗远照为支付其借给被告人胡志勇的到期存款,利用工作之便,欺骗同班工作人员,采取自制取款凭条,直接在电脑上削减储户存款金额的手段,套取五储户的存款共计343900元。事后,储户追回现金共233000元,余款110900元胡志勇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志勇与他人共谋,利用隗远照职务之便,挪用安陆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资金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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