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阳县委原副书记受贿被判10年
时间:2008-01-21 10:58 来源: 点击:次
昨悉,长阳县委原副书记李作春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同时,两台赃物汽车被追回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7年5月间,李作春利用担任长阳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6次非法收受10名关系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6万多元和2000美元。
在李作春的受贿记录中,其中为长阳某运输公司承揽业务打招呼,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3万多元;2007年5月,李作春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期间,一个月内,收受长阳3家单位负责人的4万元贿赂款。(唐宜贵 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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