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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一拍卖公司科长帮23万元贪污款入账被判刑
时间:2008-01-12 13:36 来源: 点击:
    中新浙江网1月11日电(记者 张兆岭 实习生 古其铮 通讯员 余红梅)明知是贪污款,却仍将其做入公司账户,隐匿转移钱财。近日,经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掩饰、隐瞒罪所得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现年42岁的邱某原是浙江联合拍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财务科科长。2001年浙江金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由中国农行湖州分行清收部经理王某(已判刑)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及破产资产处理工作。根据法院规定,金日集团下属企业湖州永亨绸厂资产用于归还欠湖州农行的贷款。之后,湖州拍卖有限公司对永亨绸厂抵债资产机器设备和厂房进行拍卖,得款23万3千元,用于归还湖州农行贷款。湖州农行资产经营部工作人员何某(已判刑)收取了上述拍卖款,王某向农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总经理金某(另案处理)汇报后,金表示“金日集团的呆帐正在核销,先在外面放放”。于是,王某、何某将拍卖款分两笔以个人名义存入个人账户,未按规定缴入农行账户。2003年12月,经中国农行浙江分行批准,金日集团贷款呆帐予以核销,但拍卖款仍未上交。

  2004年7月,中国农行进行异地对口检查,何某与王某担心私存问题暴露,王某向金某提出重新将拍卖款回到联合拍卖公司账户。金某与邱某联系后,2004年10月,何某将拍卖款又全部缴入了联合拍卖公司账户。

  2006年1月,王某从湖州农行内退后,多次向邱某打听该款,并透露金日集团的呆帐已全部核销,这笔款已无法回到农行帐户。2006年7、8月,邱某与王某商谋私分上述拍卖款,两人约定金某拿4万、王某、何某各拿3万,其余均归邱某。2006年12月,邱某将联合拍卖公司账目上的23万3千予以平账处理。2007年2月,邱某按商定的方案将10万元支付给金、王、何三人。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认为天衣无缝的邱某怎么也没有想到检察机关会查到自己头上,而近日法院的判决则让他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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