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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济宁市太平煤矿矿长一审获罪
时间:2008-01-07 11:48 来源: 点击:
    1月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济宁市太平煤矿矿长王砚和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王砚和有期徒刑十七年;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同案被告人陈长军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被告人王砚和系山东省微山县人,1992年12月至2007年1月任济宁市太平煤矿矿长。2007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2007年12月1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砚和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1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工作安排、职务晋升、资金使用、煤炭经营等方面的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50.5万元,构成受贿罪;2002年10月至2006年8月,为谋取个人利益,多次挪用公款给其直接或间接参股的山东太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科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共计49100.68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2004年10月,私自决定将太和集团1560万元资金挪用给其本人及王某、高某、张某,作为其4人入股济宁亿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金,构成挪用资金罪;2003年8月至2005年11月,使用虚假发票从太平煤矿套取资金193.9万元,用于其个人参股的太和集团和山东济宁某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和设备购置,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2003年12月31日,在被告人王砚和主持下,济宁矿业集团太平煤矿党政联席会决定,将虚假发票虚列的120万元资金转到太平煤矿,作为个人在太平煤矿职工持股会的股金,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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