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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处长涉嫌受贿受审 受贿11万辩称是借款
时间:2007-12-14 10:14 来源: 点击:
    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外贸易管理处原处长张某,被控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12万余元"好处费"及两台笔记本电脑。昨日上午,张某涉嫌受贿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当庭辩称,其中11万元不是受贿,是帮单位借的钱。

  被控三次受贿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5月,张某利用负责发放纺织品配额数量审批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共收受武汉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李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2006年10月,张某利用挂职担任青山区副区长的便利条件,接受某食品公司总经理陈某的请托,为帮助减轻对该公司的税务处罚,要求有关单位对该公司予以关照。同年11月张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所给的贿赂款1万元。2006年12月,张某利用负责进出口企业年审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湖北某文化公司董事长朱某给的价值18752元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2台。

  公诉人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称"11万为单位借款,曾向领导讲过"

  法庭上,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对其余两笔事实有异议。张某辩称,所收的11万元是他为单位借的钱,当时由于很忙,他就没有打欠条,且当时单位的账户已经注销,便拿了一张其堂弟的私人卡,让李某往卡里面打钱。

  张某还称,11万"借款"是分两次使用的,其中7万元是用于单位出国旅游,剩余的4万元则为单位添置了办公设施,还有相关的票据,只是尚未报销,所以没有进入单位账单。他曾向单位领导讲过这个事情,并且还有另外一个同事知道,不能算是受贿。对于他收下朱某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张某称两人是校友,关系较好,他自己的电脑坏了便向其借款买的,并说好在朱某结婚的时候和彩礼一起还上。

  公诉人当庭予以反驳,称出示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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