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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铁路征地款近23万 四个村“硕鼠”贪污落法网
时间:2007-12-05 13:29 来源: 点击:
       11月27日,道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人民币,判处汪高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汪高荣原分别系道县富塘乡春秋塘村支书、主任、会计、1组组长。2005年12月底,根据洛湛铁路永岑段的建设需要,道县资源国土局与道县富塘乡春秋塘村各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对所征用土地进行一次性补偿。2006年初,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汪高荣伙同春秋塘村的各组组长,领取本村的铁路征地补偿款后,对其中229137.91元补偿款予以私分,其中李彩云分得50365.44元,被告人汪引祥分得50365.46元, 被告人汪连继分得49964.06元,被告人汪高荣分得13401.79元。
  2007年3月12日,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在被传唤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土地补偿款予以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汪高荣参予了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的贪污犯罪,属本案的贪污共犯。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高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就主动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彩云、汪引祥、汪连继、汪高荣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胡英耀 何干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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