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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会计和出纳贪污公款去“潇洒”
时间:2007-03-09 08:53 来源: 点击:
国际在线郑州1月23日消息(驻河南记者 赵飞 通讯员 党玉红 王婧):运输公司经理伙同会计和出纳,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入公司财务账的公款擅自截留下来,设立为小金库,之后又将小金库中的17万余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1月22,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迁印等人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廷印有期徒刑12年,同犯同被判处。

  刘廷印原来是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公司十三分公司(下称十三分公司)经理。由于有业务往来,温县运输公司和博爱运输公司每月都要向十三分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管费,按规定,这笔钱应该入公司的财务账单。

  2005年初,刘廷印与公司会计王春和出纳苗丽新商量,能否将该款项截留,设立一个小金库,由苗丽新具体负责保管,这样三人就可随意支配这笔款项。该建议很快得到另外两人的支持。

  2005年10月到2006年初,刘廷印非法从该小金库中占有17万余元公款,王春和苗丽新也有侵吞该金库中公款的事实。2006年8月1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对刘廷印等人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王春、苗丽新两人的辩护人认为,她们将10万元外借出去是为了发展新的运营车辆,对此款外借的情况,公司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廷印认为自己只贪污了4万元,因为自己拿出10万元中的5.3万元用于处理单位的紧急事务。

  对此,法院认为,刘廷印是先将该款项交给女儿存入银行账户后才拿出5.3万元的,他贪污行为已完成,后来将该款项用于处理单位事务是对赃款的处分,应当计入贪污金额。

  王春和苗丽新都称,她们只应该对自己贪污的数额承担责任,不属于共同犯罪。法院经查认为,王春等3人在侦查机关对共同贪污均作了有罪供述。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3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的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3人犯贪污罪罪名成立。

  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刘廷印、王春、苗丽新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6个月和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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