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的赔偿纠纷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单方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估损,但估损结果与事故车辆实际损失不一致(即与事故车辆损失项目的事实不一致)! 而保险公估公司不是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物价部门,只是营利性质的保险公估中介!公估估损结果中,把事故车辆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必需维修或者配件部分项目都抹杀了,更不说明理由。
问题1、保险公估的估损结果在民事诉讼中有否法律效力?
问题2、能否作为该民事判决的依据?
问题3、事故车辆的维修发票和更换配件的发票能否作为依据?
注意事项:
1、现事故车辆已维修,无法重新鉴定、评估;
2、被保险人只有事故车辆维修的实际损失作为证据证明;
3、保险公估在车辆实际损失中把部份项目抹杀,并存在虚假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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