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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融资中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及消灭
时间:2010-05-19 09:19 来源: 点击:

  一、抵押权设定人的资格

  融资主体需相互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当然应该选择有资信的银行作为其借贷的银行,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贷款银行则首先需审查贷款人和抵押人的资格,在贷款人同时是船舶抵押人的场合,二者的身份是重合的。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因为设定抵押权是对船舶的处分行为,设定人须对船舶具有处分权及相应的行为能力。台湾地区海商法第33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之设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别委托之人始得为之。依《海商法》第12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人,即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第一类可以在船舶上设定抵押权这类支配船舶行为的人是对船舶享有所有权的人,非所有人未经授权时不能在他人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不同所有制航运企业、中外合资航运企业,特别是公司制航运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具有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即具备了船舶抵押人的资格。国有航运企业是我国实力最为雄厚的航运企业,但其产权为国家所有,该类企业对营运资产享有的是经营权,由于海上经营的特殊性,《海商法》第8条直接赋予该类企业以船舶所有人的法律地位,其船舶抵押人的资格因此有了法律依据。第二类有权设定抵押权的人是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这类人通常是船舶所有人的代理人,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设定船舶抵押权。法律授予这类非所有人在他人船舶上设定抵押的权利,主要是为了适应大量的航运活动可由具备专门航运知识及技能的代理人进行这种实际的需要。船舶抵押权设定人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对同一船舶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数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格需符合法定条件,依《海商法》第16条,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在共有船舶上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希腊海事私法典第30条则规定,船舶可以依4/5或经法院许可2/3股份的持有人的决定进行抵押。没有2/3股份的持有人的批准,共有人不能将其股份参加抵押,批准书须用文件形式,并注明确认的日期。法律对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作出特别规定其实是提供一种防范措施,防止共有人对共有船舶抵押的争议影响抵押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二、船舶抵押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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