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然而,广告业繁荣的同时也出现了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协调的经济现象,大量虚假广告开始充斥人们的生活。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广告。虚假广告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可谓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政府颁布各种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行为、治理广告市场,同时还对个案进行查处;2007年4月尤其是曾经上当受骗者谈虚假广告色变,积极投诉以抵制,据统计,有关虚假广告的投诉量已居消费者投诉的前列。可是,虚假广告却依然肆无忌惮地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屡禁不绝。2007年四月,甘肃卫视等8家电视台播出违法广告被曝光,之后宁夏电视台综合频道和甘肃电视台综合频道因屡次出现违规播放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等问题而受到广电总局暂停播放广告的处罚。为什么虚假广告会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的危害怎样?其难以治理的根源又在哪里?
二、相关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虚假广告大多集中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上,笔者主要以电视虚假广告为例来展开论述。电视虚假广告在我国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费用昂贵的普通电视广告,二是费用相对便宜的电视直销广告。电视虚假广告所涉及的市场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电视台、广告代言明星或名人,消费者、诚信经营同类产品的商家,笔者对他们涉及虚假广告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虚假广告主即商家来说,主要的成本包括4部分。即产品生产成本以及分别支付给广告经营者、电视台、代言明星或名人的代理费、广告费、佣金等。有的还存在产品的包装费以及“东窗事发”之后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的罚款。这些成本中最大的要算广告费和佣金,前者每月上千万也平常,后者也是几百万到几千万不等。而产品本身的造价却微乎其微,据报道,千元的健身产品成本可能只有100多元,一些所谓的神奇化妆品成本更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代理费和包装费都比较有限,在电视台直接经营广告的场合还不存在代理费。政府开出的罚单是根据广告合同金额收取的,而据透露,因暴利驱使,很多电视直销商家与电视台都签有两份合同,一份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合同,一份是供工商部门调查用的合同,后者往往额度较小,因此受到的处罚也会相应变小,常常出现“赚100万罚10万”的现象。但是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却相当可观。“只要采用密集轰炸的策略,让消费者打开电视机就有机会看到广告,我们就能赚到钱。”业内人士甚至称,按这样的策略,一天的销售额可能是一些产品常规销售半年都难以企及的。据报道, 1998年,中国有数百家电视台开办了电视直销节目,年销售额一度达几十亿元人民币;2006年我国减肥产品的销售额高达600亿元,平均毛利47%。再试想,在支付巨额的广告费和佣金之后依然有利可图,虚假广告的暴利也完全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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