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虚假广告是指媒体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将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判断的广告。媒体虚假广告可以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和误导性虚假广告。欺骗性媒体虚假广告是媒体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欺骗消费者。误导性媒体虚假广告是指媒体作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采用制造假象或暗示或模棱两可的陈述,诱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理解。
媒体虚假广告法律成因之分析
法律规定缺乏统一性。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而我国对同样的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理,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罚款标准不一样,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为媒体“避重就轻”打开了方便之门。
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过轻。一是发布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即“有过错连带责任”难以被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大胆”地发布虚假广告;二是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较轻,难有威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难以遏制媒体发布虚假广告;三是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难被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时存有相当难度。尤其是如何认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也是一大难点。
治理媒体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
完善立法。首先,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连带责任。这样,既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法律保护,又能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有效的民事制裁。其次,加大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现行《广告法》并没有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采用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方式,而仅仅规定了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广告费用往往比较低或者执法机关难以掌握,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建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再次,加重虚假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22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种刑事责任过轻,对虚假广告发布者起不到约束作用,建议改为“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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