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案件是海淀法院审理的一大类型案件。由于广告合同内容的专业性、履行范围的广泛性以及相关法律调整的概括性,海淀法院民四庭对这类合同案件进行调研,总结出以下特点:
1、合同性质多样,涉及多类案由。广告合同是无名合同。广告合同内容包括广告的制作、加工、委托发布、租赁场地等。其中,各项内容或有其一,或是各项兼备。对于制作和加工合同,或是具备制作发布内容的合同,一般与《合同法》分则中承揽合同类似。对于委托发布广告,则与《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的相似。对于仅租赁广告牌、租赁广告场地的合同,与《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类似。对于兼具上述内容的合同,以争议焦点确定案件性质,或是按照整个合同性质来确定,存有争议。不可一概以承揽合同定性。
2、合同涉及主体类型多,多方关系繁杂。广告行业活动主体一般有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广告经营商、广告发布商。涉及三方或者多方的广告合同比比皆是。在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各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各家互相指摘、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从事广告活动的公司还区分为全面代理制广告公司、简单代理制广告公司、独立型广告公司及附属型广告公司,各类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情况也较为多见。
3、合同履行过程取证困难。由于广告本身具有的受众范围广、履行地点覆盖面大的特点,对广告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监控的难度较大,需要科学手段和较高成本。目前,只有少数全面代理制广告公司,有能力对广告合同进行广告效果测定和反馈数据收集。同时,也仅有少数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第三方进行履行数据监测。因此,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广告合同的实际履行通常存在争议,但几乎都无法提供准确数据,仅以大概或估算进行辩论,法院也无法单凭证据规则完全认定一方数据。
4、合同履行受行政管理因素影响大。广告行业属于公众传媒行业,其行为活动受行政主管部分监管。同时,由于广告行业依赖媒体生存,媒体自身运作情况也将影响广告的顺利播出。近年来,涉及医疗广告,药品广告等监管措施逐渐严格,处罚手段日益更新。因行政行为致使广告无法播放、延迟播放时,如何确认合同的违约责任,在个案中不尽相同。
5、业内不规范行为较多。首先,业内存在回扣、多次返利等商业回扣行为,但由于没有合同等书面证明,且交易次数多,特定返利无法与特定广告对应,容易引起纠纷。其次,广告样稿确认手续不规范。大多数企业均仅以传真件形式确认样稿,但缺乏一方公章,双方互不承认样稿的情况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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