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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时间:2010-05-21 11:03 来源: 点击:

  上诉人上海浩润广告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1)闸经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2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文俊、黎隆暄,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月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上诉人、被上诉人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止有十一份广告合同关系,其中九份合同经双方盖章成立,一份经上诉人事后追认且补签合同,一份 事后经上诉人书面追认成立。合同标的均为被上诉人在电视台为上诉人播放由其代理的万基洋参电视广告,付款最长期限为广告播出后的45天支付;并有错、漏一罚二的处理约定。 第一、二份合同均系在上视播放广告,合同金额分别为91,520元和172,900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履行该两份合同的义务无异议。第三份合同系在东视20频道、33 频道播放套装广告,即在约定的节目栏前或节目中间播放广告,每天播放8次;长度为15秒的广告每天金额为13,080元,合同约定播放18天;长度为30秒的广告每天金额 为21,800元,合同约定播放18天;由于优惠折扣为0。6,故合同总价为376,704元;合同约定东视节目栏为新闻和午夜影院,20频道节目播放时间为 18:00、23:15、23:45、0:15,33频道节目播放时间为19:00、23:50、0:10、0:40。第四、五份合同系在有线台播放广告,合同金额分别为 12,800元和112,000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履行该两份合同的义务无异议。第六份合同系在有线台快乐大本营及非常周末节目栏中播放广告,合同金额为 68,835元,播放日期为2000年11月,合同书上上诉人未加盖印章。第七、八份合同均系在有线台1套中播放广告,合同金额分别为22,945元和46,200元,上 诉人对被上诉人已履行该两份合同的义务无异议。第九份合同系在有线台的630剧场节目栏中播放广告,播放日期为2001年1月,合同金额为236,544元,合同签订日期 为2001年8月2日,合同中有“因2001年1月12日与利达公司合同作废,故补签该合同”的字样,在此字样上盖有上诉人的合同专用章。第十份合同系在上视14频道体育 大看台和海外影视节目栏中播放广告,播放日期为2000年11月,合同金额为145,572元,其中体育大看台播放广告单价为每天12,000元。第十一份合同系在东视相 约星期六节目中播放广告,合同金额为23,040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履行此合同的义务无异议。

  2、上海友联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公司”)及上海利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均书面证明其在有线台播放万基洋参广告系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发 布。2001年4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确认书中上诉人确认第六份合同和第九份合同的广告费包含在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广告费总金额中,并确认已付被上诉人广告费为 18万元。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有线台万基洋参广告跟踪监测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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