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主持人居文沛与上海恒昌广告有限公司签约拍摄“茅台王子酒”广告,合同期满后,她发现该广告仍在各大电视媒体继续播放,逾期达一年之久。由于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她遂把恒昌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万余元。日前,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茅台酒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9000余元。
居文沛诉称,2001年1月9日,她与恒昌公司签订演员合同,约定居文沛担任恒昌公司拍摄的“茅台王子酒”广告的女主角,恒昌公司在三年内拥有广告中的肖像使用权。2004年1月,双方履行合同完毕,之后双方未延长肖像使用期限,但该广告仍在北京、上海、内蒙古等各大卫视节目播放,并通过重庆、上海等地区有线电视节目广泛传播,逾期广告违法播放长达一年之久。在播放该广告期间,茅台系列酒销售量大幅上升,其中“茅台王子酒”的销售额同比增长26.9%,茅台酒公司通过侵权广告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居文沛认为,她曾先后担任各电视节目主持人,完成多部影视音乐作品作曲、音乐监制,具有广泛知名度。茅台酒公司作为广告主,为达到宣传公司产品的商业目的,在未获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将含有其肖像的广告用于商业活动,侵害了她的肖像权;恒昌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告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将她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同样侵犯了肖像权。要求两被告在北京卫视、内蒙古卫视播放道歉声明,赔偿损失1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公证费4100元和律师代理费5万元。
法庭上,茅台酒公司辩称,居提供的证据仅涉及相关电视台在三个时间点播放该广告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侵权存在的持续状态。对于居所称“茅台王子酒”的销售额增长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这与肖像权使用并无关联。“茅台酒”作为国际驰名酒类品牌,其销售无须借助居肖像的使用,居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恒昌公司辩称,自己仅是广告制作商,对广告使用情况并不知情。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2005年起,该广告数次于电视台播放,虽茅台酒公司对此辩称并不知情,但其作为广告的受益者却是事实。由于居文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恒昌公司于协议到期后仍继续使用其肖像,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广告为恒昌公司所投放,故对其要求恒昌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法院综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存续期以及市场因素后,酌定损失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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