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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资质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核定广告经营范围,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此标准及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广告经营者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等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质标准:

  (一)综合型广告公司

  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代理人员,设计、制作人员,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二分之一;

  4.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5.有健全的各项管广告理制度;

  6.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具备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二)广告设计、制作公司

  专门从事电视、霓虹灯、灯箱、路牌、印刷品、礼品等广告设计、制作的公司。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三)兼营广告的企业

  1.具有发布媒介的兼营广告的企业,指经营书刊、音像等出版物的单位及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商场、宾馆、饭店等。

  资质标准: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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