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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

  公路广告经营权作一项重要权益,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益显重要,如目前经常进行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拍卖中,经常以数以亿计的高价成交。但是遗憾的是,这类重要的权益的法律调整却十分落后,公路领域的基本法《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这里是排斥公路广告的立法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但除此之外就是各地方有关公路广告乱七八糟的规定。总而言之,我国公路法体系及广告法体系中对公路广告的立法调整是苍白、不科学的,远不足以解决现实司法领域中发生的公路广告经营权纠纷。私以为,公路广告立法苍白的重要原因是公路广告的相关法理研究贫乏,公路广告所涉领域宽广而复杂、边缘性强,需要全面深入的研究。试从公路用地范围为区分标准进行分别研究,文章将对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公路广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一、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的权利人

  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指公路建设单位经国家批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各种形式的广告。我国公路主要分为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非收费公路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为国家,由代表国家的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行使其权利;收费公路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为国家(政府贷款公路)和公路投资人(如BOT、或从国家购得高等级公路经营权人)。而在公路用地范围外进行广告必然要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权人或合法使用土地人的权利。因此,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的权利人可以是:公路业主(包括国家)和公路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主张公路用地范围外公路广告经营权由该广告设置处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享有的人认为:

  首先,在符合广告法的条件下,土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其土地上设置广告。这也是符合物权法原则,相反,因为其邻地建设成为公路,从而使其失去合法自由利用其土地的权利,无疑掠夺,也于法理不合。

  其次,公路建成后必然存在溢出效益,公路业主显然不能对公路的溢出效益主张权利,否则,必然造成社会经济的重大混乱,也会给现行的法律秩序造成巨大破坏。

  最后,就公路邻地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来说,公路一方面给他带来益处(溢出效应),但毫无疑问也带来坏处,如环境污染、封闭公路造成的交通不便等,公路业主不能独享公路建设的益处,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私以为,公路用地范围外广告的权利人是公路业主(包括国家)还是公路用地范围外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问题,这本质上是公益与私益矛盾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作者主张公路用地范围外一定空间的广告经营权由业主享有,但反对因强调公益而任意忽视公民私权。作者主张公路业主享有公路用地范围外的广告经营权的主要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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