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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广告范围
时间:2010-05-21 11:06 来源: 点击: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华人志》总编、画家孙亚光的一幅名为《绝配——梦露与格瓦拉同志》的木刻版画被某房地产公司擅自使用。孙亚光已经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孙亚光说,这幅画是他2002年创作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工作室,还参加过多次国际画展。去年他的一个朋友去成都出差,在许多地方发现这幅作品变成了房地产的广告。

  孙亚光透露,该作品只印了木刻版30幅、丝网版50幅后就毁版了,故具有极高珍藏价值。此侵权期间,恰好正是在北京某机构欲买断这幅作品丝网版画作品所有权的关键时刻。房地产公司的侵权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及作品价值。

  房产商表示,广告图片的使用和设计是一家广告公司。广告公司表示,所有的设计方案都要经过房产商的确认和同意才能正式实施。

  法律看点

  1.房地产开发商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广告公司作为制作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未经许可使用 开发商构成侵权

  北京鸿盛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解释,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并且不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侵权行为。

  本事件中,房地产开发商擅自使用孙先生的作品作为楼盘广告招贴画,并在公交车站候车亭广告栏、楼盘宣传册、楼盘周边围挡广告及该公司台历上使用,显然已经构成侵权。

  房地产开发商以广告是专门的广告公司制作,与他们无关为由否认侵权事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在事后也认可了该广告,因此是广告主,也是使用者,应该承担由此引发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当然,孙先生也可以把广告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要求其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广告公司与开发商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最终应由谁承担此侵权责任,还要看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约定。但孙先生有权选择两者之一作为被告,或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锁定”侵权证据

  围绕三个方面

  王杰律师解释,孙先生要想索赔,需要围绕三个方面举证。

  第一方面,就是证明自己对诉争版画有著作权。

  第二方面,证明开发商在多大范围内侵权。这就需要孙先生“锁定”各种侵权证据:比如对售楼处或公交车上的招贴画拍照、通过公证固定网络上的侵权广告等。

  第三方面,就是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有多少违法所得,从而计算索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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