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案”同案人王广超申请国家赔偿307万 曾被控包庇遭羁押
在“山东临沭二中奸杀案”当事人张志超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半个多月之后,他的同案人王广超也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6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王广超的代理律师刘志民、王朝勇处获悉,当日,律师已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共申请国家赔偿307万余元。
据了解,王广超本应于15日与律师共同到临沂中院现场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由于北京疫情形势变化,经与法院沟通,律师改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王志超是广受社会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的同案人。2005年1月,临沭二中新校一名高一女生失踪,一个月后,尸体在学校一废弃厕所内被发现。次日,时年15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察从家中带走。同日,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也被警方带走。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张志超在女生失踪当日对其实施侵害,而王广超作为知情人,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进行包庇。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被控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一审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
王广超对封面新闻记者回忆,他和张志超既是同学也是好友,高一时,张志超是班长,他是体育委员,后来文理分班,张志超学文科,王广超学理科。在警方调查期间,王广超一度被取保候审,但因翻供而被重新收监,至一审开庭宣判共被羁押13个月。
王广超说,在刑警队里,他被迫作出有罪供述,他曾一度以为他卷入此案是因为张志超“咬他”。虽事隔多年,每次看到电视报道冤案,他都会想起自己的事。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再审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5月25日,“张志超案”同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王广超的国家赔偿申请有5项,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损失、维权交通费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部分,经律师计算,王广超被羁押390天,按最新国家赔偿标准每日346.75元,共计申请135232.5元。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王广超申请法院赔偿200万元。其律师表示,2005年王广超还是一个刚满16岁的中学生,在法院宣判后,他成为了一个有罪的人,在村子里被人嘲笑,父母在村子里也抬不起头。此后王广超学业终止,在老家不能找到工作,只能背井离乡找工作,但很多公司都有禁止受过刑事处罚的要求。错误的判决刑罚给王广超个人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灾难。
王广超此前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自己中学时候成绩尚可,尤其理化科目成绩较好,在高一分班时物理还考了第一名。但被羁押一年多并被判刑之后,他已无心继续读书,只能在外打工,这个案子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刘志民律师认为,王广超因被判有罪而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致使其职业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报酬损失应属于必然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赔偿请求人多年申诉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明显属于必然支出费用,应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误工费等费用,也属于既得利益损失,也应得到赔偿。因此,除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王广超还向法院申请误工费损失84万元和维权交通费10万元。
封面新闻此前报道,6月1日,张志超已通过律师向临沂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申请国家赔偿780余万元,其中包括180余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及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临沂中院已对张志超国家赔偿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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