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6月17日电 (刘小红)记者17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了行政审判十大案例。其中,山西男子张某军上班期间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随后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对于张某军妻子提交的工伤申请资料,山西阳泉市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不予认定工伤。对此,阳泉中院二审判定张某军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张某花系张某军之妻,张某军生前在阳泉市千亨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成型车间副主任一职,其工作时间一般为6:00至14:00。2018年5月29日12时30分左右,张某军感觉身体不适,遂从单位回家,并将村卫生院已下班的医生张某华请至家中救治。因病情较重,经120急救送至阳泉市第二人民医院,随后又转至阳煤集团总医院进一步救治。当日15时,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宣布张某军脑死亡。当晚24时,张某军被家属接回家中,次日凌晨3时去世。
2018年6月28日,阳泉市郊区人社局收到张某军工伤申报资料,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军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之情形,故不予认定工伤。”2018年10月18日,张某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郊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郊区人社局有权作出工伤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张某军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身体不适,基于普通民众对疾病的非专业认识,未能察觉到自身情况需要紧急救治。纵观张某军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发病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发病、抢救、死亡并未间断,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顺序,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郊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郊区人社局不服,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军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郊区人社局提出张某军请假回家后治疗行为不应当认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意见,明显拔高了作为一般人对医学专业知识和疾病风险的认知,不符合认知常理、常情,显失公平,亦与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精神相悖,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后认定工伤问题,是工伤认定案件中的难点。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的典型意义是人社部门在认定“视同工伤”时,不仅要考虑职工对医学专业知识和疾病风险的认知能力是否符合常理,也要充分考虑认定结果是否与立法精神相一致,以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准确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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