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电工在公司被三只狗袭击身亡,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那么,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梁某在该起事件中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均认为,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争议,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待商榷,需要更多的细节和情节来判定。
许兰亭介绍,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形。判断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考虑其是否已经预见到但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否应该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这还要看该公司平时对狗的管理有无严密、规范的防范措施。如果平时公司的管理很严格、规范,是不可能出现恶狗伤人事件的,那么公司的负责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平时管理不严格,有很多管理漏洞,出现伤人是大概率事件,则公司负责人很可能涉嫌犯罪,总之还需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
“这件事中,不管该公司的负责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作为公司来讲,民事责任肯定是要承担的,因为公司饲养的狗咬伤员工或者咬伤其他人,公司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兰亭说。
丁一元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涉事公司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外他表示,由于死者张某当时是回公司加班,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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