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处分
时间:2018-12-10 20: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因违规发放津补贴,一名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兼会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石新,201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7月任硚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兼会计,2017年7月至今任硚口区公费医疗办公室副主任。
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石新在担任硚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兼会计期间,在无相关文件依据的情况下,经核算,以“加班费”“科主任津贴”等名义分13笔向在编人员违规发放津补贴共56100元。上述津补贴已全部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石新身为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担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兼会计期间,违规发放津补贴,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石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处理。
(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郑朝晖)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一些单位和部门对“红线”认识不够,观念不牢、意识不强,进而心存侥幸,以身试纪,突破“红线”,最终受到纪律的惩处,实属必然。作风建设没有休止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有“歇歇脚”的错误想法。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提高清醒认识,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将“红线”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挺纪在前,切实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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