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社区档案
时间:2015-06-11 10:1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今日就《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社区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办法》强调,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办法》同时明确,社区档案应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办法》要求,社区应当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
《办法》明确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等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社区的档案和资料;
(四)积极提供档案利用,为社区各项工作和居民生产、生活服务;
(五)指导、监督本社区各类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办法》要求,社区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办法》规定,社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不得向社会公开,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利用者不得涂改、污损档案;不得泄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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