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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5月实施 方便立案并非鼓励打官司
时间:2015-04-23 10:2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作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的关键之举,《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5月1日施行。

  《意见》将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立案登记制:法院只核对形式要件,立案时间有硬性要求

  据了解,在现行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

  在实践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指出,法院近年来在解决“立案难”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立案审批制度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即须由经办法官、立案庭庭长、法院主管院长逐级签字审批,“立案难”问题还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在审批制下,由于种种工作上的原因,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及“时效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 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在客观上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立案登记时间问题,《意见》提出了硬性要求,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例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还规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让“立案难”不再难

  “立案难”是长期困扰我国司法的问题,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

  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去年10月发布的一项调研报告则显示,近三年北京市行政诉讼立案率连续下降,平均立案率仅为30%左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通过调查指出,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他们调查的一个市,2010年到2012年行政案件受理率分别为38.5%、39.12%、35.19%。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家辉律师告诉记者,她曾经代理过一起诉某部委的行政诉讼案,当她将诉状送到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翻完材料,很干脆告诉她“立不了”,既没有讲任何理由也没有给她任何文书。当她再次向法院递诉状时,法院一个负责人把她“请”到会议室,坦言“不是我们不愿立,是我们真立不了”。

  一些地方还制定了限制立案的“土政策”。例如,在征地拆迁和拆除“两违”建筑中,有的政府部门被诉后,往往要求法院“支持地方工作”,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个别地方甚至提出,法院受理“民告官”案件时,须征得政府同意才能立案。

  “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各种立案‘土政策’,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门槛,干预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说,“必须进一步加大内外监督,才能让这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表示,《意见》明确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这次《意见》出台的重要内容。

  实际上,为化解群众立案难、申诉难,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进行探索。

  自今年3月25日起,海南各级法院开通网上立案及申诉信访平台。当事人或代理人只要登录海南高院门户网站“天涯法律网”,便可登录平台进行网上预约立案和登记信访事项,提出预约立案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间到预约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在网上登记信访信息后,便可随时随地查询申诉信访办理进程和反馈结果。此次尝试实施的网上立案,目前只适用于中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知识产权和执行案件。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传统的立案和申诉信访渠道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建立网上立案和申诉信访平台,可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完成网上登记、查询、视频接访预约等事项,对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降低诉讼成本,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 通过这个平台将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协调处理情况公之于众,扩大示范效应,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反映诉求。

  违法滥诉仍无空间,理性诉讼是关键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是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呢?并不是这样。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在阐明立案登记范围的同时,《意见》也明确了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包括: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意见》同时提出,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依法制裁冲击法庭、扰乱立案登记工作等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同时要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行使诉讼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也会予以支持。”潘剑锋说,“但对于虚假诉讼、滥诉等,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当事人也要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同时应该明确的是,立案方便了,并非鼓励打官司。

  潘剑锋表示,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中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如果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会带来巨大的司法压力。“即便法院都给你立案,迟迟无法判决,同样没有意义。”

  “打官司程序复杂,耗时长,成本高。在中国这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对簿公堂还常常容易伤和气。”景汉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同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事实上很多纠纷都适合采取非诉讼手段来解决。”

  他表示,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将进一步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群众在面对纠纷时有更多的选择。

 

  案件数量将增加,法院如何应对?

  实行登记立案制后,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法院将如何应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法院自身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李泽林表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基层法院受案数量可能大幅增长,从而造成待审理案件数量超出基层法院的能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合理核定基层法院审判岗位人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对超出合理办案数量的案件可实行办案时间结转,根据案件受理先后顺序顺延确定审限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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