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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