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故若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纠纷将不得通过仲裁得以解决。
1. 仲裁协议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
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该条款表明,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具体可以是仲裁条款、请求仲裁的协议和补充文件。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民商事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达成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故仲裁条款订立在纠纷发生前。
请求仲裁的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订立的,订立时间可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通常是将已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仲裁协议书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纠纷,也可以适用于侵权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这是仲裁协议书和仲裁条款的一大区别。
补充文件是当发现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不够完备时所作的其他提交仲裁的文字表示,多见于双方当事人的往来信函、电报和电传等中。这也符合《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 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
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基本要件和主要内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协议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否则将构成越权,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还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以下两类纠纷不能提交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另外,在涉外仲裁和海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还可以明确约定仲裁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一般来说,仲裁协议确定在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就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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