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9日,招远公司(买方)与虹彤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17023(70%30)人字呢一等品1000米,每米单价14.5元,合计价款14500元;14067海军呢(70%30)一等品3000米,每米单价24元,合计价款72000元;15047麦尔登呢(50%50)一等品26000米,每米单价21.5元,合计价款559000元,以上三个品种共计3万米,货款总额为64.55万元。交货日期:第一批9月22日交货5000米,其余分5批按国家标准交货。交货地点:第一、二批在卖方工厂交货验收,其余在买方交货验收。由汽车运输,运费由卖方负担三分之一,买方负担三分之二。买方先付第一批运费1000元,结算方式:第一批由卖方派一人押车,买方通过银行办理托收。卖方按照合同约定于9月2日通知验收了第一批货物:三个品种,共计90件,5400米,货款115200元。货物验收后,买方未提出异议,9月30日,由卖方派车,双方各派一人押车,向买方送货。途中货车遭雷击起火,烧坏海军呢7件,10月2日,运送货车到达买方后,买方出具了接收第一批货物83件,4980米,价款105120元的凭证。但对烧坏的7件海军呢(计420米,价款10080元),买方拒不接收。对已接收的货物,除支付30200元外,其余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某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
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我方虽然派员在卖方仓库验收了货物,但只是目测和手感,未用仪器检测,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
现问:
(1)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
(2)双方当事人在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是否成立?
(3)招远公司有权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吗?
(4)招远公司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吗?
(5)途中烧坏的海军呢7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1)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正确。
(2)双方当事人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成立。
(3)有权。
(4)买方提出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5)该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比较简单。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这个案例分析题,彻底弄清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仲裁管辖与司法管辖的关系问题。本题还顺带考查了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与转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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